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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四权分立 中共第二次大政改启动

日前,中共欲成立更为高效集权的监察机构——监察委一事受到广泛关注。在六中后几日,当所有中国观察人士还在剖析人事变动的时候,一项可能彻底改变中国政治架构的政策出台,中共决策层日前《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试验在中共一党的统一领导下,实现对公职人员全面监察,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这次监察委员会设立的改革力度,远大于前几年的“大部制改革”,也罕见的被中共定性为“政治改革”。

从目前官方透露文件解读,之所以体制内外如此关注,因为未来监察委“监督权”极有可能是独立于人大立法权,国务院行政权,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权外的“第四权力”(尽管中共方面一直否认西方政治概念的“三权分立”原则,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政治框架实际上也是在中共一党“专政”的集权之下,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三者的三权分立与制衡)。

真正意义上的顶层设计改革

中国历史上曾有“刺史”一职务,“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此职位最初的使命就是负责对官僚体系的督查。在以“从严治党”为主题的中共六中全会后官方公布此消息,就给了人遐想的空间。未来中国或将改变目前的“一府两院”模式,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体制架构。

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任该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小组组长,外界予以关注(图源:新华社)

今人所熟知孙中山草创民国时的政治理念是“五权分立”,他认为中国古代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流弊很大,而西方国家所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也不太完全;因此,提出采取西方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古代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优点,创立了以五权分立概念为核心理念的五权宪法。这套由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理论,形式上为《中华民国宪法》所采用,在国民大会之下设立五院,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及监察院。

而回顾中共,1949年建政之后,中共成为执政党,确立了一党执政的体系。而整个国家机构的权力赋予来源于“新政协”。人大成立后新政协让渡权力给全国人大。但是在毛泽东的三十年中,在政治运动频繁的年代,中国前三十年基本是中共一党的各级党组织承担着所有国家权力架构的任务,人大政协的角色甚少。

中共第一次对于国家高层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是发上在上世纪80年代,从文革中走出,进入改革开放的中国开始告别一党专政的体制,在一党执政之下,开始强化政府,司法,立法等机关的只能分配。尽管中共方面一直否认西方政治概念的“三权分立”原则,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政治框架实际上也是在中共一党“专政”的集权之下,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三者的三权分立与制衡。

后在1989年六四期间,人大出现可能支持学生,罢免时任总理李鹏的倾向,让曾经忽略人大法理作用的中共开始重新重视,并在随后将人大委员长纳入政治局常委序列,后来又经过近20年的发展,人大立法权,政府行政权,政协议政权等国家层面各机构的职能基本被确定并普及大众,深入人心。

这次成立监察委为何如此受人重视?整合了所有反腐力量的监察委成为中国模式下的“廉政公署”,因为方案中明确指出将由人大赋予监察委权力(此前监察部权力由国务院赋予,中纪委权力由中共中央委员会赋予),与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平级。或许未来监察委将独立于政府各部门,直接向中共总书记负责。实际上在六中公报中亦曾透露信号,“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党政谁管”的信号

这种变化的重要性在于是由中共主动推动的,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对国家权力分配的重新等层设计。虽然试点只是刚刚开始,但一旦在全国乃至中央层面铺开,几年后可能中国的政治体系和生态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给人颇多猜想,例如中央架构和地方生态的平衡?监察委主任与纪委书记的关系?纪委系统是否还会存在?各级地方党委乃至中央常委中会否会出现监察委主任的身影?权力一再被削弱的检察院,会否并入警察系统等等,

不过在这其中有一个核心问题或许已经可以给出答案,那就是未来的监察委“党政谁管”的疑问。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首先这份方案是由中办引发,并无国办,或许就已经是一种信号

其次,十八大后,中共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强调包括人大在内的国家所有权力机关都被中共“领导”,所有这个问题已经是一个“伪命题”。

监察委给了外界很多猜想的空间,但是真正的答案或许要等方案全文公布后才能部分解答(图源:VCG)

第三,从《方案》本身的内容来看,“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就表明习近平是要打破“党政”的藩篱,而是将所有党政机关甚至检察院,法院,人大都涵盖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而监察委就是对这个体系进行监督的的部门,而这些部门又都是在政治局常委会的领导之下,一套新的政治架构形成,意义上有已经突破了仅仅是反腐“建立笼子”的范畴。

当然,更详细的解读,或许还需要待方案全文公布以及三省市试点之后才能做出部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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