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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局:一场法治观念的“拨乱反正”

时隔一年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终于有了下文。日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为对2016年10月五部门一起发招的延续。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剑指何方?单从《意见》来看,“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严格依法判决”、“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凡此种种表述,既是认识到了以往司法活动中的乱象,而且也意欲痛定思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但改革向来不是一帆风顺的,情况往往是“摁倒葫芦起来瓢”。何况,即便有了司法权力结构的变革,即以审判为中心,但能否重构公检法三方的关系,能否切实发挥辩护律师在其中的作用,能否实现司法思维方式和司法价值观念的重大变革,才是此次变革成败的关键。甚至可以说,这是一场观念的拨乱反正。居于审判中心的各方,在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上能否摆脱沉疴,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此次改革的成败。

诉讼制度三次变革

“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习近平在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主题的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如是强调。刑事诉讼法的数次变革,也是在“问题导向”的倒逼和大框架下完成的。

1979年7月1日,中国人大审议通过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导向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问题”,便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的法院的不堪重负。在计划经济情况下,法院尚且可以通过大包大揽勉强应付,那么到了市场经济时代,经济生活空前活跃,民事经济纠纷乃至形势案件大量增加,法院纵然不差钱,不惜社会成本,也难以运筹帷幄,继续事必躬亲。

刑事诉讼制度的第一次变革,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标志。这次变革虽然明确引入了对抗制,比如通过废除卷宗移送制度,增强庭审控辩对抗,强调减少法官审前预断与居中裁判,但实践过程中缺乏真正的对抗,庭审走过场依然如旧。

与1996年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类似,2012年刑诉法的再次修改,在庭审制度方面有进步,但并未伤筋动骨。比如虽然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了进去,庭审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必要时警察也要出庭,但整个诉讼的架构还是以侦查为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就此分析道,“1996年的刑诉法修改和2012年的刑诉法修改,都是部分、局部的修改,只是修改的多和修改的少的问题,并没有把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从头至尾,根据诉讼规律,以审判为中心这种理念进行全盘的修改。”

如果说前两次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仅仅停留是小修小补,那么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重大变革,则不啻为一次伤筋动骨的大手术,也是刑诉法进行第三次修改的前奏。

突破与局限并存

既然是大手术,则少不了大动作。《意见》也确实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首先是侦查前的大原则——疑罪从无。在以往,犯罪嫌疑人往往就被认定为罪犯,在还未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下,便不由分说被要求在电视上认罪。由此还衍生出了中国特色的电视认罪文化。按照《意见》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判决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颠覆了以往的“侦查中心”。(新华社)

其次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也即非法证据排除。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大刑伺候”、“棍棒相加”早已成为官员审理案件时的常用手段。这样的“屈打成招”,即便到了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依然拥有广阔的土壤。《意见》对此也划定了红线,“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第三是责任落实制。这里的责任,不仅是看似有了更大权限的法院,还有位于中间环节的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此外,“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最后是对于律师群体的两手抓,也即一手放权一手设限。放权为的是保障律师充分的辩护权,“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设限为的是避免律师以辩护为名行扰乱之实。“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可比条文更重要的,在于能否落实。何况以上各个方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前,早已有过不同程度的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运恒就表达了这一担忧。“我们今天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证人出庭的问题,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旧的刑诉法如果能否落实,便不需要新的刑诉法。新的刑诉法只解决了表面程序的问题,核心的问题没有解决。新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在职务犯罪领域反而是更严重的,更倒退的。最高院非法证据排除的细则两年前就开始起草,到现在都没有出台。”

律师处境艰难

同样正在倒退的,还有律师的从业环境。即便《意见》有放权,在外界看来,针对律师群体的设限才是重点。毕竟在控辩审三方中,律师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尤其是自“死磕派”浮出水面,这一原本推动司法进程的群体却被冠之以“搅局者”之名,被视为眼中钉、肉中刺。“7?10”律师大抓捕事件,便被看作是中共当局对律师群体的大范围打压。

2015年8月底获通过并于同年11月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使用情况,使得整个律师界沸反盈天。在很多刑辩律师看来,无疑是一部让刑辩率进一步降低,并导致“法官说了算”的形式审判登堂入室的恶法。因为按照草案对刑法第309条内容的调整,一旦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行,都可能构成犯罪。

处于公检法之外的律师群体,也亟待更好地规范。(其他网络来源)

为了更好地规范律师市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提出律师分级出庭制度的应对之策。支持者诉诸海外经验支持这项改革,并认为这项改革可以提高律师素质,提高庭审质量;反对者则提出,对律师进行分级,是等级制的“逆流”,不符合律师市场化的规律,还可能异化为对律师执业的不必要约束,暗渡陈仓,夹带一些打击律师的“私货”,或是给权力寻租开了后门。

消息一出,律师界再次哀鸿遍野。一些刚出道的律师,担忧自己的饭碗会因此保不住。那些接手过大案要案的律师,也不看好这种分级。担任浦志强、高瑜案的辩护律师尚宝军在接受多维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分级制必然带来系列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谁来主持分级、以什么标准分级、如何公平分级。如果真的开始施行,我可能也不会被划定在大律师的范围内。不是对自己没信心,而是主持分级的人不喜欢。”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则认为,当下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被严重忽略。“这其中不仅包括制度层面的问题,也与公安司法机关和人员一贯的官本位主义和强势心态有关。他们没有聆听的意愿,没有对律师辩护进行起码尊重的态度。甚至如果是律师一旦有比较强势的庭审表现,有关方面就会找当事人谈话,解聘律师,甚至出现了抓捕事件。”

“一定要用严格的周密的制度来落实律师的有效参与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这个制度可能失败的概率就会非常大。”在赵运恒看来,这个制度本身并不是什么新制度,只是程序上的扩大和细化而已。但是随着范围的扩大,可能会出现更多新的问题。

关卡重重怎么破

除了处境艰难的律师群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还有重重关卡需要破。

虽然“以审判为中心”顺应了现代化大潮,但考虑到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在现实政治中的关系,远比《宪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复杂得多。公安机关为保证破案率刑讯逼供,检察机关为了取证不择手段,作为最后一道关口的法院庭审沦为走过场。这样的偏差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中共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所警示的“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那么问题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否能有效解决当下的司法系统乱象?最大的关卡又在哪里?在徐静村看来,只要最高权力机关下属的政府、法院、检察院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只要公检法的关系还被简单定义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那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

关于一府两院的关系,从中共建制以来到现在便一直存在。按照宪法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都是人民代表大会下属的执行机关,三者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而且分工也很明确。但实际情况却是,政府远远凌驾于法检两院之上,后两者甚至相当于政府的下属机构。此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便不难看出。

而对于公检法的“配合”与“制约”关系表述,也是公众所熟知的。但徐静村却将此关系看作是阻碍诉讼改革的关键障碍之一。“首先是是侦诉关系,不存在互相制约的问题。公安机关怎么去制约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归属在检察机关,但法律可以授权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其次是诉申关系,也不存在相互配合的问题。设想一下,如果检察机关跟法院相互配合,那跟刑事辩护律师配不配和?如若配合,那么审判机关的中立性又如何保障?”

除了制度层面的关系重构,也有人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卡锁定于观念的拨乱反正上。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从高层和民众两个层面,表达了观念转变的迫切性。“首先是高层观念的转变。960万平方公里,13亿人口的国家,公安机关命案必破,可能吗?这是绝对违背基本哲学道理的。其次是老百姓观念要转变。出了事找谁?在西方国家,民众最先想到的是律师,但中国却另当别论。”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大迈步,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一般的改革问题,不是司法机关内部的改革问题,也不是司法技术的改革问题,更不是司法权力再分配的改革问题,而是一个关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问题。各方对于庭审的重视,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侦查中心主义”、“公安做什么,法院就吃什么”,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但如若参与各方,包括普罗大众的司法观念未能跟上步伐,再多的条文规范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本文最早刊发于多维CN第15期及多维TW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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