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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会外纵火案被告判刑 一人入狱2年

香港立法会2015年曾就被称为“网络23条”的《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进行二读。当日示威区外发生垃圾桶纵火引爆炸案。区域法院对两被告宣判,其中承认“把风”的学生被判劳教,另一负责放置可燃物的被告被判入狱两年。

过往未有犯罪记录的两位被告都是学生,分别为首被告叶卓贤(20岁)及次被告杨逸朗(22岁),他们被控于2015年12月9日串谋他人用火损坏立法会外示威区一个垃圾桶。

香港立法会示威区曾发生纵火案(图源:多维新闻网)

叶卓贤事后承认当晚负责把风;而有“占中辅警”绰号的兼树仁大学学生会前会长杨逸朗,则被指在垃圾桶负责放置报纸及酒精于并待其他人纵火,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律师早前求情称当时青年担心言论自由收紧,认为要“做点事”。法官2017年3月22日宣判中承认把风的厨艺学生被判劳教中心,“占中辅警”则被判入狱两年。

暂委法官王诗丽判刑时指,被告在立法会示威区纵火,务求令垃圾桶被燃点继而爆炸,而被告用上喷火枪、气罐及酒精等物品助燃火势,明显制造破坏。

法官质问他们怎能确保无人受伤,而案发时有立法会保安在场有公众人士在垃圾桶附近,垃圾桶盖更飞弹至20至30米高。法官指无人能预测爆炸威力,火势一旦蔓延,在场人士慌忙逃生,场面混乱,随时造成人命伤亡,后果不堪设想,无人受伤只是幸运。

法官斥两被告愚蠢、自私、危险、鲁莽,如果不是两被告的行为,警方也不会浪费警力。法官又指两人当晚8时已打算纵火,至8时30分行事,有半小时时间思量应否执行计划,除了两被告外亦有数名黑衣人协助以担当不同角色。虽然两被告不满“网络23条”但示威人士不论有多崇高的理想也不能作出违法行为,“无人能凌驾法律之上”。

法官指案件须判处阻吓性刑罚以向公众传递信息,不能用危险及违法手段去表达不满情绪。据悉次被告杨逸朗将就定罪提出上诉。辩方早前求情时指,两被告关注“网络23条”立法事宜,担心条例会影响自由及二次创作,故当晚到场声援,当时年青人认为“收紧自由,要做些事”,以维护社会言论自由。

代表叶的大律师22日求情时说,叶的劳教中心报告正面关押期间渡过21岁生日,他初尝失去自由的滋味,每天以泪洗面,已知后果严重及后悔,有意继续学业,并获家人支持,不会重犯。他计划到台升学的梦想亦因今次犯事而留下案底而梦碎,望法官可再考虑为被告索取社会服务令或判处缓刑。

控方陈述案情则说指,控方一名证人称案发当晚应杨的要求,为杨购买消毒药水及《华尔街日报》,之后再与一名蓝衣人在公厕交收,证人凭声线和外表认出该蓝衣人是杨。杨随后将上述物品放入垃圾桶,再由另一男子行近垃圾桶,并拿出铁罐及放火枪,垃圾桶便冒出火光,并有物品从垃圾桶内喷出。

法官裁决时指,两名男子的出现非偶然,而是杨与其他人串谋,他先在垃圾桶放入报纸及酒精,再由其他人点火,他们是协议下各施其职,在垃圾桶纵火,而杨在知情下参与是有意图作出,而叶则承认曾作“把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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