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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发讽习言论 山东网民遭判刑

因在社交媒体上转发讽刺中国领导人的言论,山东网民王江峰近日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

据“香港01”新闻4月15日报道,山东招远市访民、网络活跃人士王江峰的律师和家人,4月12日接到招远市法院对王江峰“寻滋”案的判决书。他的家人称会提出上诉。

据悉,王江峰曾在微信聊天群转发评论毛泽东、习近平等中国领导人的言论,其中用过“毛贼”和“习包子”等词。2016年9月王江峰被招远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该案今年3月经过几次开庭审理,近日不公开作出宣判。

报道指出,中国政府指控王江峰在微信和QQ软件聊天群,多次发表诋毁、谩骂、敌视前任和现任国家领导人的言论。

判决书称,王江峰对中国国家领导人的诋毁,必然在群众心目中造成对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负面认知,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中国言论自由是在一定法律底线范围内运行的(图源:VCG)

检方曾建议判王江峰3年徒刑,法院最终判2年有期徒刑。

对此,王的辩护律师指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者,将以‘寻衅滋事罪’处罚”,但在朋友圈发表言论,与在公共场所发表言论,两者性质完全不一样,言论不应构成犯罪。

律师认为,王江峰在朋友圈发表言论不属公共场所,指法院判刑太重,将与王上诉。

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电子数据”包括内地最广泛使用的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被采用。

王江峰曾是招远市蚕庄供销社的主任,2003年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6个月,缓刑一年。王江峰不服判决,坚持上访申诉,被多次行政拘留。2013年被劳教,理由是到北京的联合国开发署办事处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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