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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英案大阴谋:纪委让覃辉人间蒸发

据中纪委内部人士透露,李培英一进入中纪委视线,主抓陈良宇案的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就定下调子,说这个人关系太广,上上下下认识那么多人,包括中央领导,知道那么多事,一定要严查严办。于是,一个司级干部,被关在秦城监狱,“享受副部级待遇”。正是这种先入为主的指示,决定了一审的死刑判决

从这个描述中,不难看出,民营企业家往往会被卷入一些贪污腐败案件中,而为了脱身,就只能提供有关证言。

覃辉开设的北京“天上人间”俱乐部美女如云。覃辉结识了很多中纪委、公检法司和政府部门的大头小脑,对中纪委人员无微不致的“照顾”,覃辉都亲自安排,务必做到让这些大爷们玩得开心,走得放心。“天上人间”于是在业内有“北京红楼”的说法(资料图片)

一般而言,行贿罪有宽大处理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像覃辉这样,两次行贿都是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最终都逃脱了法律制裁的事,在中国的司法史上,倒也是空前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3.4高检会[1999]l号)的司法解释,行贿一万元以上就得立案,覃辉的行贿数额和性质,都达到了该解释中“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的标准,本来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现在,凭他的一纸可疑的证言,李培英被判了死刑,而行贿者所受的待遇却严重不对等:逍遥法外,携款潜逃,继续享受行贿获益带来的幸福生活。

在行贿受贿之间执行两套标准,行贿的行为得不到惩处,今天行贿张三,明天仍然会行贿李四,公然违背法律程序,把这样的蛀虫偷偷放出来,只能是继续祸害国家。而行贿者在受到威胁后提供的可疑的、没有第三方支持的证言,却成为判处另一个人“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证据。

中纪委办案手段何以怕见光

李案还存在其他可疑之处,据《民主与法制时报》3月30日报道,李培英受贿案中还有一名“污点证人”蔡汉德,也是在提供了相关证言之后,又神秘地失踪了,现因涉嫌诈骗犯罪正被北京市公安局通缉。而这个人还欠有李培英家族1亿多元,完全有可能希望李培英被判重刑永远不要出来,从而逃避自己对李培英家族的债务。

一个案子中,两个重要的行贿证人都在提供证言后不见了,天下哪有这么巧合的事?

对于这样两个无法到庭的嫌疑人的证言,法院居然就轻率地采信了,是不是对一个虽然犯有严重错误,但也对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干部不公平?在李培英手里,首都机场由成立时注册资金38个亿,变成现在的860多亿元,李培英是做出过巨大贡献的,而且李的理财能力,也是得到公认的。就是所有涉案的国家资金,都没有一分钱的损失,而且有很多还带来了巨额利润。

我们当然不建议将功折罪,功就是功,过就是过,但是,能不能给予一个犯了错误的人同样一个公平的机会,一种严肃的态度,以尊重司法公正的视角认真审视一下那些证言的可信度,认真听取一个可能要被枪毙的人,出于生命尊严的最后陈述?毕竟人命关天。

最令人不解的是,如果中纪委的办案手段、办案人员都光明磊落,不怕见光,认为覃辉、蔡汉德的证言没有问题,为什么不敢让其当庭对质,接受律师和法官的提问?而是秘密打招呼,放这些本身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一走了之?这本身也说明我们的某些办案人员心太虚,见不得光。

该杀当然要杀,但如果是由于法律的不严肃,是因为某种势力先定性后办案,利用威胁恐吓取得证言,制造冤案,同时掩盖或淡化其放走某些可疑的关键证人的动机和行为,导致一个不该杀的却被杀了,那么损害的不光是法律的公正,还会寒了那些为党国效力的臣子们的心。

《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也佐证了覃辉私底下的说法,李培英惹祸上身,全因为上海社保案案发后,李用首都机场的资金为涉案的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堵塞资金漏洞——首都机场斥资11.2亿元,收购了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亿股份。李的不聪明之处,就在于太过仗义,在风头浪尖上无知地卷入了高层的权力斗争。当时,查陈良宇已成为中纪委奉命行事的头等大事,谁挡道就办谁。

据中纪委内部人士透露,李培英一进入中纪委视线,中纪委副书记,主抓陈良宇案的何勇,就定下了调子,说这个人关系太广,上上下下认识那么多人,包括中央领导。知道那么多事,一定要严查严办。于是,一个司级干部,被关在秦城监狱,“享受副部级待遇”。可以说,正是这种先入为主的指示,决定了一审的死刑判决。(《多维月刊》,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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