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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案:小偷拒捕打伤恐吓店东和员工

10月12日,金牛城超市老板陈旺“捉小偷反而被拘控案”继续审理并完成法庭庭审程序,被告之一李勤平及辩方两名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此案将于本月25日继续审讯,到时控﹑辩双方会作出结案陈词。

10月8日,小偷Anthony Bennett因涉及另外一宗盗窃案而被多伦多警方拘捕,并控以5项与盗窃相关的罪名。警方说,被告于今年5月至7月间,在中区唐人街附近的Kensington Market一家名为“Juingle Fruit”的华人蔬果店盗窃鲜花,警方是通过翻查该蔬果店保安录像得到线索,锁定案犯之后将被告拘捕。

Anthony Bennett有不少犯罪记录,包括偷窃、吸毒、买卖毒品,以及被控后不按规定出庭等。他在上周承认,去年5月23日中午,他确实在陈旺的金牛超市偷走12盆鲜花,并于一小时后,再骑车回到同一超市,本打算偷更多花,结果被陈旺等人捉住。

图片来源:现代日报

多市中区King and Flower Plant花店老板Hamid Kheiry昨天出庭作供,指证该案小偷Anthony Bennett以前曾到他花店偷花至少10至15次,他指报警后向警员提供拍摄到的偷花影碟,但每次都不了了之。2008年母亲节当天他曾亲手将偷花的Anthony Bennett当场抓获,但警方并没有拘控Anthony Bennett。花店老板Hamid Kheiry曾在其花店贴出小偷的照片,警告他不要再来。

根据法庭纪录显示,于去年5月23日案发当天偷窃陈旺超市盆栽的小偷Anthony Bennett,已于去年8月17日承认该项偷窃及另1项偷窃King and Flower Plant花店盆栽两项控罪。当时检控官要求法官判他入狱90天加18个月守行为刑期,但法官表示为了“鼓励”被告日后出庭指控陈旺,故减为判他入狱30天加12个月守行为刑期,另日后不能再去陈旺的超市和King and Flower Plant花店。

此案3名被告之一的李勤平昨天出庭作供说,他妻子是陈旺的姐姐,两姐弟是该超市的共同老板。他说,当时陈旺有大叫报警,他也有大叫报警。他自己并没有致电报警,因他从来未报过警,不知怎样用英语报告。

李勤平说拿出绳后,他们3人时当忙于将小偷捆绑,为免阻塞交通,打算驾车将车泊好店铺门外后,才报警等警察到场,期间他们3人并没有打过小偷。他说,不久便有警察到场,但是当他们向警察说捉到小偷时,警员反而令他们3人伏在地上,带上手铐及送上警车。

李勤平说,当时他们3人被警方拘捕,警方释放了小偷。小偷还得意地用手模仿开枪的手势指向他们说:我会杀死你﹗警方当时在场,也只是口头警告Anthony Bennett。

金牛城超市送货职工叶顺星昨天在庭上说,当时他驾驶送货用的客货车返回店铺时,见到陈旺及陈捷将小偷推压于路边铁栏,但小偷不断动手及用脚踢两人。陈旺叫他下车给他皮带,以捆绑小偷双脚,又叫他报警。

叶顺星指他急忙向陈旺交出皮带,但该皮带不能将双脚绑紧,故陈旺再叫他进店拿绳子。他进入Good Luck 批发店时见到李勤平,便叫他找绳。此时,有顾客致电订货,他便去接电话,因此也无时间去打911报警。

多伦多市长候选人唐炜臻昨天也到庭审现场声援,称他和陈旺都是司法体系的受害者。

此案于本月25日继续审讯,到时控﹑辩双方会作出结案陈词,同时会谈论由辩护律师林彼得提出,引用《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来挑战加国的《平民逮捕条款》。

林彼得较早前向法庭提出,质疑刑事法第494条定出的限制,违反宪法赋予加人生活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宪章第7条),以及得到公平审讯的权利(宪章第11条(d)款)。

根据刑事法第494条,财物的主人有权在偷窃行为正在发生时捉拿盗贼,但陈旺等3人在小偷行窃后一个小时才捉到小偷。

被告质疑,这条限制不但对财物主人不公,而且与刑事法其它条款及刑事法认可加人有权保护自己免受犯罪分子侵犯的精神不相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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