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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用放大镜看合同: 换热水炉中招咋解套?

当你买了房子搬进了新居,名目繁多的上门推销就会纷至沓来。上门推销并无过错,可你一旦遇到了上门推销热水炉的就要登大眼睛了。因为他们给你送来的不仅是温暖的热水,也可能伴随着难咽的苦水,让你叫苦不迭。不久前我家就遇到了这样的一挡子事。

前年夏天,我回大陆短期工作期间,我太太在家接待了一位韩裔女推销员,经不住她的甜言蜜语,更换了一台由L公司提供的50加仑热水炉,顺便说一句,这是我们来加国后的第二次买房,第一次买房后也曾换过旧热水炉,从来没有同提供热水炉的公司发生过什么纠纷。再说了,第二次买房后家里的旧热水炉已经十几年了,热效率明显偏低,早就该换掉了。因此,我从大陆回来后也没有留意这家公司留下的资料。

2010年12月中旬,为了搭上“联邦政府节约能源辅助计划”2011年三月底前终止的末班车,我们又同一家能源公司签了合同,一次性更换了节水马桶,暖气锅炉和热水炉,并增厚了房顶的保温棉层。其实刚用了一年的热水炉是可以不换的,鉴于我们家平时最多只有两个人居住,50加仑的热水炉是为家居4-6人设计的,确实有点大了,也不太符合节能环保的原则,因此接受了该能源公司技术人员的建议,换了一台Enbridge 公司的40加仑热水炉。

在更换热水炉之前,我还专门找出了L公司留下的那份资料。在一个彩色的资料夹里,有一张黄色的我太太签字的Application(见图片1)。我仔细检查了所有栏目,在确认没有年限之类的限制之后,才做了决定。

哪知道,当该能源公司在送还L公司热水炉的时候被告知,我家与L公司签有合同。如果提前解除,就要承担650多元的罚款!

650多元罚款可不是个小数。我一听急了,立即给L公司去电话理论。可该公司网页上留下的客服电话很奇怪,还没到圣诞节呢,接连好几天,任凭你手腕酸了,电话拨烂了,就是拨不通,没人理。无奈何,我只好试着给该公司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告诉他们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希望给予答复为盼。

几天后好不容易等来了回音。1月6日,L公司的客服女士在电话上很不客气地告诉我,如果我们决定提前解约并送还热水炉,根据合同,我们就要被罚款650多元。我问:“合同在哪里?我们从来没有签过这样一份合同。” 那位女士说:“合同就在给你留下的文件里,还可以给你寄一份,请仔细读读第四节吧。签了那张黄色的纸,就等于签了合同。如果你们自己拆卸水炉,万一损伤了就得赔钱,即使划伤了外表也不行。”然后就挂了电话。

我随后又给L公司发了一封信,希望他们答复我该合同的有效期究竟是几年?可十几天过去没有任何答复。昨天(1月19日)我忍不住再次拨了L公司的电话,这次竟然找到了一位讲国语的客服人员。我详细地跟他讲了换热水炉的前因后果,希望他能给我解释合同期限等问题。这位客服人员告诉我,合同的期限是5年,它就在那份彩色资料夹的后面。

我被惊的出了一身冷汗,再次急三火死地找出了那个资料夹。果然,最后两页用芝麻粒般的字体印着一份WATER HEATER RENTAL AGERRMENT TERMS AND CONDITIONS(见图片2-3)。尽管我人未老眼没花,也很难看清楚这样密密麻麻的字。于是拿来了一把放大镜,仔细拜读了其中的第四节。关于提前解除合同及罚款的内容是这样的:

1. 关闭帐户费用:150元
2. 要求我方人员拆除热水炉费用:150元
3. 你方自己请技术人员拆除并将热水炉送交我公司,返回费用:100元
4. 热水炉使用过程中任何不正当的损伤类罚款:(此处没有列明金额)
5. 如果在热水炉安装之后第一个5年之内,标准安装费用:400元
这几项加起来,应该在650元之上,损伤类罚款还没有计算在内。

读完了这份所谓的合同,我的第一感觉是上当了。首先,这是一份欺诈性的合同。其欺骗手段在于;哄你签字的那一页Application在明处,其中根本不提合同期限及合同终止条件等,而是把这些内容隐藏在貌似一个宣传广告的资料夹内,推销人员也不给予解释。我太太英语不好,只是根据“换热水炉不需要合同”的一般性常识,糊里糊涂地就在上面签了字。

用放大镜看合同并不是笑话,是必须的

同时,这又是一份充满霸王条款的合同;其霸道之处在于;
一:漫天要价:如果终止合同,请他们拆卸炉子的费用是150元,即使自己请人拆炉子并送回去,也要罚款100元。为什么要付这100元?

二:无合同期限。读遍全文也找不到合同期限的规定,只是在合同第一页的倒数第二行才出现了“热水炉安装后的第一个5年内,如果终止合同,他们公司的标准安装费是400元”,云云。难道这就是合同期限的规定吗?那么该合同究竟要执行几个5年呢?通篇没有讲。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这个合同可以执行N个5年,即使客户在热水炉安装后的头五年内卖房,而新房主又不愿意续约,客户就要理所当然地承担罚款?

看完了这份合同我真的蒙了,傻了。拿股市的一句行话说,这是被“套牢了”,要想解套,难哪!

我试图恳求那位讲国语的L公司客服人员再跟公司反映一下,因为这份合同是我太太在他们的推销人员没有解释清楚,她自己英语又差,没有弄清合同条文的前提下签的,是否可以无效?客服人员答复;这个请求L公司是不可能接受的。他解释说,在加拿大,许多人在购物时都不怎么注意与该商品相关的合同条款,销售人员也不会去刻意解释,因此而发生的冲突很少,他们公司同样也是这样(按常规)做的。

我又问:假设我5年内卖房而出现合同纠纷该怎么办?他说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种情况一般90%以上都不会发生,因为任何房子的热水炉都是租的。即使发生了后一任房主不愿执行前任房主热水炉租赁合同的事,那也是签字的客户自己要承担的风险。

呵呵,大家看看,他们盘算的多精,设计的多妙!隐性合同有理,霸王条款公平,追缴罚款应该。至于客户中招,那是因为不够聪明,自认倒霉吧。

我理解一些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某些措施。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采取瞒天过海的方式,故意把签字的纸页同主合同分开,且印的不够清晰让你看不清楚读不明白,从而达到遮人耳目套住客户的目的,是不是有点太拙劣且有欺诈之嫌?那位客服人员还向我透露说:他们公司最近同客户签立的合同期限都是10年。言下之意,我的合同才5年,还是得了便宜呢。呵呵!网友们想想,10年啊!谁能保证10年内不卖房不搬家?谁能肯定新房主喜欢你用旧了的热水炉并继续履行你N年前签的合同?

无独有偶,说到这里要插一段昨天我在网上刚刚搜寻到的故事。故事讲一位来自上海的孙女士,2003年买房后后耐不住上门推销热水炉人士的骚扰,签下了更换热水炉的合同。没想到当她2007年卖掉了房子后,这家公司的人找上门来,说她没有执行完五年的合同中途搬迁, 必须支付违约金。孙女士的辩解是,虽然我中途迁出,但是炉子还在,新的房主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那家公司的答复是,那是我们与新房主之间的合同,不关你的事。最后,孙女士还是交钱“和谐”了。

听了这个故事,大家一定要问:我们为什么不早一些了解这方面的教训,多次重蹈别人的覆辙呢?是啊,人们犯错,往往是因为心中有欲望,贪小利,或者过于以善良之心揣度别人,从而落入他人设的陷阱。网友们哪,前车之鉴,亡羊补牢,大家以后下手签任何合同时,可一定要看个仔细考虑周详判断准确加倍小心哪!

再回到我的问题上来;我家L的热水炉子早已换下来了,若坚持送回去,L公司肯定要理直气壮气势汹汹地追上门来讨缴违约金。如我们拒绝,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恐怕就要开打。我们势薄力单,既没有财力也不懂加国的法律,耗得起,打得赢吗?

如果忍气吞声把L的炉子重新装回,当然拆装费是免不了的,有道是吃一堑长一智,好汉不吃眼前亏,咱们惹不起还躲不起嘛。关键是这样一来,被算计的客户看起来好象是理亏似的,是不是更加助长了L之类公司的气焰,不知道今后还有多少象我们这样傻乎乎的人会被他们不断套牢。

网友们,请讨论一下:如果你不小心掉进了类似的陷阱,该怎样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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