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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加国反恐新法 借手机也能判14年

这个星期三晚间,加拿大联邦议会众议院通过了反恐法案修正案,该法案在星期四获得总督签署正式生效。过去曾经因为有违反人权的争议而没有被纳入反恐法案的条款这次被正式写入反恐法案,比如警方不须文件和手续的调查性问询和预防性拘留等。

那么这次修改反恐法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主要是8点内容。

首先,只要警方认为某人对恐怖活动知情,就可以不用提出任何罪名就对该人进行秘密问询;如果该知情人拒绝参加警方秘密问询或者是拒绝回答问题,则这个人会面临为期一年的监禁。

第二,警方如果怀疑某人涉嫌参与了恐怖活动,可以将其拘留三天。被释放后警方可以不用提出任何起诉就限制该人的活动范围,比如在一年内不得与某些人接触等。

第三是上述两条赋予警方的有效期5年的特别权力在时间设置上被重新归零,换句话说又有了新的5年有效期。

第四条涉及出国旅行。如果被怀疑出国的目的是在境外参加恐怖活动、包括参加恐怖训练,则这个人会被拘捕并面临图谋出国参加恐怖活动的起诉。

第五条是如果有人被发现在加拿大之外的国家参加劫机活动,或者是在飞机上有危及民航飞机的行动,则该人在加拿大境内出现就会被逮捕并受到起诉。

第六条是,任何帮助传播虚假恐怖袭击消息的人,比如说在加拿大境外把自己的手机借给他人,让别人用来向有关当局假报某架民航班机上有炸弹,这个人在加拿大境内出现时会面临被捕和监禁刑期最高达14年的惩处。

第七条是,警方不用证明电子监听监控是不得已才采取的措施,电子监听监控可以持续一年的时间。而且在监控活动开始3年之内,警方不用告诉被监听监控的对象他们的电子通讯被监控了。

第八条是对于帮助参加恐怖活动的人躲藏的知情者可以判处的最高刑期从10年增加到14年。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我自己不会参加反对加拿大的恐怖活动,我也反对这种活动。我爱这个国家。 如果我认为谁有可能参加恐怖活动,我会离他/她远远的。 再严的法律对我也是一样。 我不希望我和任何与我一样的普通人乘坐的火车遭到袭击。我希望阴谋能被制止在萌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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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什么?! 反恐的定义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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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恐的名义搞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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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恐怖,如同美国的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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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你恐怖,你就恐怖,名副其实的恶法。与中国的城管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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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变成了恐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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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条恶法。。。。 加拿大警察是啥东西。。。来久的人都知道。。。 从某种程度上说警察就是穿制服的土匪。。没有过分。。 也没有全民工投,有这么大的权力,又没有独立的监控机构。。 迟早是要鱼肉人民,为所欲为的。。要出事的。。 从今天起,加拿大正式成为:“警察国家”。 所以,不能搞禁枪。。,对警察保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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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民主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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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这事要发生在中国,还不被那些五毛狗或什么公知编排得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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