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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期差701天 华人女士仍成功入加籍

加拿大的入籍法有时真的很让人摸不着头脑。在前些时候,我们曾说过一个“华裔留学生居住期仅少7天,入籍获批后仍被打回重审”(点击阅读)的故事,让人觉得入籍法好像是铁板一块,无一丝一毫松动的可能。可是,近日披露的一则案例,则显示入籍条例没有那么严格。一名华人杜女士,申请入籍的时候,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比规定的少了近两年,仍然成功入籍。

据联邦法院公布的消息,杜女士原籍中国,于2002年来加拿大新布伦瑞克省留学,2006年成为移民。在2007年7月,她同一名当地人结了婚。

婚后的杜女士没有放松在学术上的追求。从2008年1月至6月,她在新布伦瑞克大学(UNB)担任研究员,并成功获得博士学位。随后,她暂时告别丈夫、远赴英国剑桥大学做博士后。

两个月后,杜女士的丈夫前往英国陪伴太太,两人在英国生下了一个儿子。三年后也就是2011年的5月,杜女士一家三口回到了加拿大。同年7月,她就向移民部递交了入籍申请。

在申请入籍其间的2011年8月,杜女士在美国肯塔基州的路易斯维尔大学(University of Louisville)找到了一份教授的工作,于是一家三口只好又搬了家。杜女士先南下教书,而丈夫和儿子则搬到美加边境的安省温莎,两人大约半个月见一次面。2012年,杜女士回到温莎,试图在加拿大找一份工作,但是没有成功,就回到路易斯维尔大学工作。这次,丈夫和儿子也跟着南下,一家三口开始了在美国的生活。

按照一般人对入籍法的理解,像杜女士这样经常不住在加拿大的人,是不能获得国籍的。可是在2014年9月,她接到移民部的入籍考试通知书。考试通过后,公民法官在2015年9月批准了她的入籍申请。

在杜女士取得国籍后,移民部果然就公民法官的裁决提出质疑。按照当时的《公民法》中关于入籍的规定,永久居民在申请入籍之前的4年内必须在加拿大住满3年(即1095天),而移民部认为,杜女士只在加拿大住了394天(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以及2011年5月至7月),比要求的少了701天,于是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移民部还在诉状中写道,杜女士曾在中国和英国受教育,而她在申请入籍之前的3年里主要在英国工作,所以与加拿大的联系“不紧密”。

负责该案的法官斯特兰(Cecily Strickland)在聆听的双方的陈述后,宣布移民部的上诉失败,并逐条驳回了其诉状中的理由。

法官先是援引旧案例,称申请入籍者如果先前在国外读书,则居住期可以不受《公民法》相关规定的约束。至于移民部所声称“杜女士与加拿大的联系不紧密”,斯特兰法官则表示,杜女士与加拿大的联系紧密,超过她与任何其它国家的联系。例如,杜女士在2008年7月之前,曾住在加拿大达2051天;她在英国做博士后三年,其后一家三口马上回到加拿大;她在离境后也一直保持加拿大专业协会会员的身份,并一直与加拿大的同行保持联系。此外,杜女士的儿子和丈夫都是加拿大公民,夫家人也都住在加拿大。

这些都说明,杜女士同加拿大的联系,比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紧密,甚至包括其出生国中国——她已经10多年没有回去过了。

本地移民专家表示,杜女士的案例充分说明,入籍法并非铁板一块。在申请入籍的时候,“同加拿大的联系”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杜女士真很幸运,无论是她遇到的公民法官还是联邦法院的法官都很通情达理,针对她的特殊情况做出了灵活的裁决。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超级脑残的所谓“法律”,都是为了懒惰而无能的政府为了自己的方便而设立的,根本不顾实际情况。就算文章中的这个女士上诉成功,又花去多少时间金钱精力??但又有多少人不能上诉,放弃上诉或者上诉失败? 法律这东西,向来是偏向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归根到底是权贵阶层和他们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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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其再住满再审不就行了,法制国家和人制国家也没多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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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七八遭的法官,愛給誰入籍就入籍,難民一到就有pr了,有啥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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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看在哪里“达理”了,移民官要的是铁板钉钉的居住证据,其他的理都白搭。 2011-2015年,这个case估计是一审不过被rq了,拖了2年,终于见到公民法官,依据跟加拿大的联系紧密获批,但又被移民官驳回,最后上诉闹到庭上——前后审了5次,入个籍被这么折腾,不知道的还以为当事人犯了什么大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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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情的作用不大,主要是达理才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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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入籍有何好处??移民部发给我N次email ,我都不理他。不入籍有精美的枫叶卡,价廉!,众多的移民服务点,爽!去美国有十年签证,你愁啥!回中国有养老金。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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