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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损香港法治?法律界意见不一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104条释法,香港法律界人士对这次释法的看法不同。有资深大律师认为释法仅就条文上不清晰的地方作诠释,未严重干扰香港司法运作。但有法律学者指此次人大释法的内容有如加入新条文,是直接为香港立法,与修改《基本法》无异,令人觉得法律可被任意扭曲,对深远影响、破坏香港法治。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11月7日公布的释法文件,主要就香港立法会议员宣誓规范问题进行解释。其内容包括:定明何种行为可被视作拒绝宣誓,从而可被定为宣誓无效及丧失议员资格;定明监誓人的权力及责任,以及违反誓言须承担法律责任等。

中国人大全票通过香港《基本法》释法文件(图源:新华社)

香港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得悉今次释法详情后称感到“松了口气”,他承认释法必然对司法独立造成干扰,但认为此次释法与现行法例没有原则上抵触。

汤家骅:这次释法不同于修改法例

他续称释法只是解释法例并非修改法例,法庭仍可就未有裁决的案件引用释法的意思作裁决。此外,由于该些法例条文早已存在,释法只是令条文更清晰,与修改法例不同,故仍有追溯权,对已发生的事件仍可追究。

汤又强调释法是概括性的,而并非针对特定案件作出解释。他认为,在案件有裁决前作释法总比在裁决后作出解释并推翻原有裁决好,所以这次释法对整体司法独立的影响不会很严重。至于释法中对监誓人的角色,他相信诠释清楚说明,挂“港独”旗帜的人以后更难符合参选资格,将来很可能无法参加选举;释法内容会影响到现时选举呈请的案件。

关于梁颂恒及游蕙祯二人与政府所进行的司法复核案,汤认为影响不大,因为法官仍可根据香港法例进行裁决。虽然该案已陈辞完毕,但以过往惯例,若任何一方认为新形势对他们不公,一般法庭都会准许案件再开庭,让各方再作陈词。他并指出梁游二人因为仍未正式宣誓,身份只是候任议员未享议员的权利。

戴耀廷:这次释法是直接裁决案件

港大法律学者戴耀廷对释法有不同看法,他在在社交网站Facebook(脸书)中贴文,认为此次人大释法在解释之上加了更多条文,破坏了“一国两制”,损害香港法治。戴指出,对宣誓程序定下详细规定已不只是在释法,实际上是为香港本地有关宣誓的法律加入更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直接为香港立法。

香港特首梁振英表示支持释法决定(图源:Reuters/VCG)

至于解释中详述何种行为可构成宣誓无效,戴认为就基本法第79条已列明立法会议员可在那7种情况下丧失资格议员资格,现在有如加入第8项,这不只是在释法,实际上是修改了基本法。戴指今次释法所新加的规定可能具有追溯力,他认为这实际上是为法港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决,与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是有所抵触。

他认为人大常委会以释法为名,任意违反中国《宪法》及《基本法》,令人觉得法律是可以被任意扭曲,对香港法治破坏影响至深。另外,8日立法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则计划发起法律界黑衣游行,抗议人大释法。队伍8日将由金钟高等法院起步,经由金钟道、皇后大道中及德辅道中游行至中区终审法院。

民主思路在释法的详情公后不久也发出声明,指《基本法》容许特区法庭先自行解决争议,认为人大常委会在这时刻以释法介入不但缺乏对特区司法程序之尊重,更有不信任特区法官之嫌,实为不当;此举令港人在释法程序上没有任何参与空间,违反了向珍重之程序公义。

中国全国人大11月7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修定文件,确定原条文所指宣誓的誓言是参选或出任该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又列明宣誓的要求及监誓人的责任,并重申违背誓言须承担法律责任。

文件对就职者的宣誓情况有详尽解释,包括:

1.未进行合法而有效的宣誓者,或拒绝宣誓人士,不得就任相应该公职;

2.宣誓人必须真诚和庄重地进行,并必须准确、完整及庄重地宣读内容,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只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两句誓言;

3.拒绝宣誓人士,会即丧失就任该公职资格。若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以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拒绝宣誓,并视作宣誓无效。

4.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前进行,监誓人对不符合本解释和法律要求的宣誓,应确定宣誓无效,且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另外,《基本法》第79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1.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2.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3.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4.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5.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6.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7.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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