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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香港法治非“反对派政治”追随者

出乎外界预料的,香港高等法院于北京时间7月14日裁定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四人全被褫夺立法会议员资格。这也是继梁松恒、游蕙祯之后“宣誓风波”的延续。针对这一裁定,多维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在田飞龙看来,这样的撤销判决恰恰是香港法治的体现,而且由该事件而起的街头运动很难成大气候。

多维:香港特区立法会就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这四名议员早前在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宣誓时亵渎誓词,被司法覆核其立法会议员资格,港高等法院于北京时间7月14日15时裁定该四人全被褫夺立法会议员资格。这也是继梁松恒、游蕙祯之后的又一强硬动作。你怎么看高等法院的这一撤销举动?

田飞龙:香港高院的这一撤销判决是“法治反港独”的重要事件,显示出香港司法在“梁游案”之后已形成关于基本法宣誓条款解释与适用的稳定的法理立场。这一立场既取决于香港司法相对专业成熟的裁判技艺,也与中国人大释法澄清立法原意及给出解释指引有关,后者使得香港司法更加明晰和确认宣誓案中主权法益应当如何理解与运用。

梁颂恒(左)和游蕙祯(右)的宣誓没有法律效力,两人的议员资格被取消(图源:中央社)

联系之前的“梁游案”以及旺角暴乱案中的暴动罪裁判,香港司法显示出了在抗争者权利与基本法秩序之间更加平衡与精准的解释技艺以及对基本法秩序的维护责任,香港法治完全可以通过对基本法原意及人大释法的合理探寻及适用,寻找到香港普通法与国家利益之间的连接方式。此次4名议员被剥夺资格,再次证明香港法治不是“反对派政治”的简单追随者,而是基本法秩序的客观维护者。

这一判决也可以让中央、香港社会及国际社会对香港法治更有信心,对香港司法平衡处理抗争者权利与公共秩序的实际能力更有信心,也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在未来的全面准确实施更有信心。

多维:梁、游议员资格被撤销后,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必要的,人大主动释法虽然一开始在香港引发质疑与反弹,但很快也平息下去,梁游随后的“闹场”也并未引发多少关注。但这一次梁国雄等四人的议员资格同时被撤销,却是超出了外界的预期与想象。这样的动作可能给外界造成一种“扩大化”的担忧。

田飞龙:我觉得特区政府优先起诉梁游,是因为二人的宣誓行为对国家民族的侮辱损害最大,对基本法的违反程度也最为严重,属于“首恶必惩”。特区政府评估,即便没有人大释法,根据香港本地法例,这二人的宣誓行为也很容易被认定违法。后来有了人大释法,特区政府就更有信心了。二人被剥夺资格后没有太多争议,也与二人行为太过夸张及违法性显著有关。

此次4人被剥夺资格,各自情形不同,也不似梁游二人那么显著,相对而言需要法官在法理与法律解释上更加细致地把握。因有梁游案裁判在先,以及人大释法的具体解释与指引,香港法官便可以对基本法及本地法例相关条款给出适用于4人的更加精细的法理阐释,比如法官据此发展出了衡量宣誓是否合法的三个标准:严格形式与内容标准;庄严标准;实质信念标准。以此逐一衡量,4人之宣誓行为的违法性才各自得到证明,其议员资格被合法取消。

我认为这不是“扩大化”,而是依法治港与依法裁判的体现,有助于进一步确立基本法上的选举与宣誓秩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议员行为代表选民及履行基本法职责,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要求和后果。这4人获得了法律上应得的后果,是法治的体现,也未后来者树立具体规范和标准。

多维:对香港社会而言,这一次的动作无疑是一枚“重磅炸弹”。而且发生在香港回归20周年后不久,喜气洋洋、一片祥和的庆祝回归气氛还未消散。根据你的推测,这样的举动会给香港造成怎样的影响?会否进一步加剧香港的街头运动?

田飞龙:特区政府起诉在先,高等法院按照法庭排期正常处理,从香港司法程序角度而言并无不妥。

从政治层面来看,这一判决尽管仍可上诉,但基本确定,从而给反对派造成非常大的政治挫折,在后续补选程序中未必能够成功替换相应议席,从而在立法会地区直选组别中的过半优势可能会失去。而且,遽然失去议席的4名议员本身与梁游有所不同,各自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与街头动员能力,有可能重新街头化,加剧社会运动激进化,恶化与政府建制的关系。

被政府申请取消议员资格的四议员(由左至右):罗冠聪、刘小丽、梁国雄、姚松炎。(图源:香港01)

下午3时裁决做出之后,被剥夺席位的4名议员很快动员发动今晚的抗议集会和游行,可能造成即时的街头对抗冲突,以及后续会发酵出一系列的街头对抗议题与行动。

不过,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都需要也能够经受住这样的考验,从而使香港基本法之权威性更形巩固。既往数年,占中之类的超大型抗争都能够应对,此次事件应不会有太大波动。占中之后无占中,旺角(暴乱)之后更无旺角,民心思定,民意趋向于反思和调整与中央的关系以及寻求在国家战略中的新机遇和新命运,这些重新街头化的议员如果还是炒弄过往议题,将很难凝聚人气和人心,反而会被视为香港法治的破坏者。

当然,和解政治的需求和余地还是存在的。但和解不是和稀泥,而是法治原则与宪制框架下的有条件和解,而且必须是与合法的斗争策略相结合。若无原则地“一心求和”,只能或者是无“和”可求,或者说牺牲原则屈辱性和解。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政治改良,既不可粗暴地思考“一制化”,也不可激进地追求“本土港独”,基本法仍然是最大公约数和最大制度共识。因此,反对派不宜借此事件大做文章,搞激进化对抗,进一步撕裂社会,而是需要从基本法秩序大局以及自身根本政治利益出发,有所节制,积极和解,转向忠诚,再求民主。

多维:习近平在视察香港期间的“七一讲话”中提到“苏州过后无艇搭”,很明显是一种警示。而且习近平在讲话中也特别提到了不折腾。后续地,中共会否为了“不折腾”而采取更为强硬的做法?这样的做法,固然是为了香港好,但如何平衡好,确也考验着中共的现代化治理水平。

田飞龙:我曾多次提及,中央治港在内部有一定的政策争议,比如“大镇反”或“大和解”均有一定的代表性声音和力量,但经过磨合,基本共识还是有的。这些共识在习主席七一讲话中得到了较为清晰的阐释。

七一之后,中央治港并未改变尊重香港高度自治及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的基本立场,只是更加关切基本法上的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如何在香港落地,如何引导香港重新认识、理解及贡献国家,以及利用好国家给出的经济战略机遇实现香港经济转型升级和香港青年人的成长成熟。

更“强硬”的做法,你指的应该是23条立法。这在七一讲话之后是中央较为关注和突出的一个焦点问题,但目前情势下即刻启动还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在“重启政改”未获得明确回应与承诺的前提下。以及,香港人对一国两制信心的恢复以及对国家信任的增强,都需要内地治理现代化再上一个大台阶,在民主法治与自由权利层面有更健全的制度进展,与香港制度文化差异弥合得更小,而不是渐去渐远。两制在回归20年之后如何互动融合,确实考验双方智慧,但我相信随着内地改革深化,尤其是参与全球治理的积极效应,两制之良性关系与相互信任应可逐步达到历史新高度。某种意义上,“新香港”与“新国家”是相互期待和相互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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