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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案:法官紧追陶咪事件 移民部棘手

主审赖昌星难民上诉案的联邦法院大法官昨 (17) 日紧追陶咪事件,令移民部律师艾丝塔·芮斯尼克感到棘手。该部派人在大陆向赖昌星一方证人陶咪问话前未按加国司法惯例知会对方律师,弄得不好可能成为移民部这桩上诉案的罩门。

大法官麦凯昨日上午从芮斯尼克口中证实移民部委托皇家骑警驻京督察华克到上海向陶咪问话,事先确实未知会赖昌星律师梅特斯。早上 9 时开庭后一个多小时内,他连续三次表示此事“不可思议” (extraordinary),有一次说“很不寻常” (very unusual),还一次说“非常不可思议” (very extraordianry),在 very 这个词上两次都用了加强语气。

芮斯尼克对法官辩称,大陆有公正的法律,派大陆警察到场旁听这场问话,是为陶咪提供保护,符合国际惯例,故此举并无可挑剔之处。

法官当即插话,指这是一种不寻常的观点。他要芮斯尼克设身处地替陶咪想想,即使在温哥华,辩护证人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警察问话,也能保证不担心遭恫吓或被找麻烦吗? 法官提醒芮斯尼克,陶咪在这场问话中还被告知“向警察说谎是犯罪”。

大法官对此如此严峻,原因在于他曾审理多宗入籍加国的东欧人士被控为二战战犯而剥夺加国国籍的案子。当年移民部借手苏联秘密警察克格勃 (KGB) 搜取的证据,均被他作出不可接受为证据的裁定。

芮斯尼克则指出,陶咪在移民部拍摄的录影带中显示神情轻松自如,并无被逼问的迹象。如果知道她被逼供移民部也不会同意,中国警方更会自动调查。因为在大陆逼供也是一种罪行,逼供得来的证据不可接受。

她说,与移民部在此案上的其他证据一样,证人都未受逼问。既然未遭逼供,其提供的证据就是可信的,也就是自愿的,就应被接纳为证据。她说,许多证言都能证实证人未受逼供这一点。

此时,法官麦凯提出“未受逼供”等同“自愿”的质疑。他说,把证人关在酒店里不放,招待得好好的,时间久了证人作证,期间并无人逼问他,但不等于证人作证是自愿的。

陶咪事件从这桩上诉案在 14 日开庭时被赖昌星律师梅特斯披露后,就如阴影般一直紧随着移民部,在法庭上给芮斯尼克造成不少困扰。

梅特斯指陶咪向他提供了指证四二○虐待和逼供的证词后,移民部派人到上海向她问话,主动通知大陆当局派警察到场。移民部不仅未对陶咪安排保护,还向大陆披露陶咪的秘密证人身份,亦未知会他本人,此举有违联合国反虐待公约,也破坏加国司法界处事的基本原则。

芮斯尼克昨日是继 16 日之后第二天作庭上陈述,芮斯尼克指该部拥有大量证人证词,证明移民部有重要理由相信赖昌星在来加拿大前,犯有大规模走私、贿赂罪,曾明娜也犯有走私罪,符合公约难民中的排除定义,即应该将申请人赖昌星和曾明娜递解出境。(杨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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