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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宽容?

51编辑注:《华报》的“我到加国留学后,父亲被双规了......”一文在本网转载以来,这位留学生是否值得同情的话题一直是本网的热点话题,本网征文也收到了许多篇就此问题的评论,本网继昨天发表了朱文征先生的文章以后,今天再发表网友“指路明灯”的一篇反驳文章。但本网站并不打算过于集中地发表同一话题的文章,所以本文将是作为征文作品发表的最后一篇,希望网友不要再将此话题的文章作为征文来投稿。当然,任何话题在本网论坛上发布都是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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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朱文征先生的《多点宽容:对那位父亲被双规的留学生》一文,坦率地说,委实地不赞同他的说法。

首先,朱先生的观点中,最不让我赞成的就是他把一切责任推给社会的说法。

朱先生的观点首先是建立在“人同恶”的基础上的。文中不只一次地提到诸如“谁敢保证自己所会走的路,不会和阿辉一样?谁敢说自己拿到一千万元大奖后不会挥霍,谁又敢说有机会贪污一千万元时自己不会动心?”“我们有什么资格自居道德指摘别人?”“ 我坦然承认如果我处在他的年龄与位置,我也无法放弃,甚至会崩溃”。诚然,我们这个社会,尤其是在道德层面来讲,还是很不完美的,甚至悲观地说,有些道德沦丧。但糟糕的现实不应该是我们为进一步沦丧的借口和理由。社会舆论如果不对今天的丑恶和无耻做出最有利的鞭挞,那么我们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哪里,舆论导向又在哪里?难道我们要放弃我们手里最后的一点口头谴责的权利,来指望贪污犯们良心发现,立地成佛吗?当我们的社会道德感仅剩一条裤衩的时候,难道我们不应该重塑我们的道德,恢复我们的信念。而是脱下最后一块遮羞布而裸奔吗?无耻已经是很卑贱的了,更可怕的是我们个人无耻的理由竟然是别人更无耻。请问,一个竞相无耻的社会如何才能建立起美好的道德标准呢?

其次,我们是否可以原谅对中国人民犯下滔天大罪的人。

我不知道朱先生为什么对《我到加国留学后,父亲被双规了......》一文中,作者对贪污犯的和其而子的执迷不悟视而不见。“我爸重不至死,可犯下的罪也不轻,十几年以上是肯定的了,让我好好保管这笔钱。”这是个什么样的贪污犯?这是个至死不悔的贪污犯,这是个无比狡猾的贪污犯,这是个贪污到底的贪污犯。在看到别人纷纷落马的时候,这个贪污犯不是悬崖绝壁,回过头来向人民坦白罪行交出赃款。而是想方设法转移赃款,供其儿子在国外挥霍。他还有一点值得我们可怜的地方吗?当然“自做孽”不可活。他们的天今天塌了。塌到了贪污犯的儿子受手足无措捶胸顿足的程度。塌到了他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程度。塌的不好吗?我看塌的是太好了。贪污犯的天空如果不“用他的话说就是一下子感觉天塌下来了,乌云密布的,见不着太阳在哪”。那么我们广大劳苦大众的天什么时候放晴呢?不砸烂贪污犯们的“极乐世界”。那人民群众的万年盛世从哪里来呢?当然,在一个坍塌的屋檐下,悲悲切切,凄凄惨惨是少不了的。“善人”们的同情心不请自来了。可我要问问“善人们”。他们值得同情吗?1945年,没了往日威风,在中国人的刺刀下,象狗一样滚出中国的“大日本皇军”也很惨。广岛原子弹爆炸后,衣不遮体的孤儿寡母也很惨。他们值得同情吗?不,因为他们是侵略者,是对中国人民犯下来了滔天大罪的人,是对这个世界做出了无法让人原谅的罪行的人。对他们的惩罚才是最大的体现出了社会的正义。对他们的惩罚是对未来美好社会建立的必要保证。如果我们今天对贪污犯施以任何同情,那我们就是对社会正义的背叛,是对自己良心的背叛。更是对我们子孙后代的不负责。

最后,谈谈我们应当如何建立我们的“精神文明”。

我要提醒“朱”先生们。社会正义的大厦就是靠我们千千万万的普通大众来建立的。其中舆论的导向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我粗略的统计了一下。《我到加国留学后,父亲被双规了......》一文中,作者用了两个自然段,浓墨重彩地描绘小主人公的“幸福生活”。请问作者,你想没想过你的描述会给那些生活还不是很富裕,道德观念不是坚定的广大读者带来什么样的真实反映,你想没想过你是在过对腐败行为在做一种变相的宣传?这是一个对社会舆论负责的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吗?这难道不是为社会道德水平而做的推波助澜吗?另外,我更希望朱文征先生能在“怜悯”一个22岁的“孩子”的同时,也要对我们普通大众的道德水平抱有更多的信心。您在您的事业中所受到的挫折,并不代表社会大众没有正义感,您要做的是应该争取更多人的支持和理解,而不是变相地对别人加以指责。诚然,我们的社会还有很多不足,“精神文明”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否定现实自报自弃的理由。我相信每个人的本性中都有美好的一面,都有善良和光辉的一面。而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前进和发展的最坚实的社会基础。

(指路明灯)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最初由 移民回流 发布: 顶顶,应该把老子贪污和孩子分开来看。孩子过去挥霍,只是老子的钱来的容易而已。现在老子被双规,儿子感到歉疚,就很不错了。也许他的生活习惯上,作风上有很长的路去学习。但做为他的朋友们,做为整个社区,不应该以仇恨的心情看待他。毕竟他没有放过火,杀过人。他这一辈子做的唯一一件事就是,老爸钱给的容易,他自己花得容易了。这很大不了么? 我们一起鼓励他和他老爸把钱还回去,自己回到这里打工上学,重新起步。 BS那些口口声声不同情的,你们来加拿大都是在国内混得不好,人比人气死人才出来的。要是你们有机会,在国内那种大环境下,你们会和他老爸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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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定远 发布: 观点: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宽容? 同情一个孩子,并不是说认定他所做的事情都是对的,更不是说同情了他就是不同情或不支持其他弱势群体。 1。这个“阿辉”不是孩子了。 2。这个“阿辉”拥有正常的智力和身体,把握着85%中国年轻人都没有把握住的教育机会。针对这一点,我已经觉得这是“阿辉”个幸运的人。 3。阁下很清楚地说“阿辉”与家人的犯罪无关。“阿辉”目前也没有受到任何的牵连和迫害。 4。楼上有网友提供了一些法律条文,即使我不是法官,我相信这位“阿辉”无论如何都不需要同情,他更需要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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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abcba 发布: 难以相信,不论你自称什么,我只能说你是一个法盲. 什么叫“以道德为名要求扼去他人的生机“?阿辉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与道德已然无关。还说什么"并没有犯下严重的罪过,只是放纵而已"? 如果你认为你处在他的位置上时你也会这么做的话,那请把你那两张图片拿掉吧,因为你不配。同时也请你不要认为别人也都像你一样不明是非。 下面就当我免费普法了。 一、概念及其构成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赃物罪、转移赃物罪、收赃物罪及销售赃物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赃款、赃物既是盗窃、诈骗、走私、贪污、受贿等犯罪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证实这些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有效、及时地查获赃款、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本罪在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赃款,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条件,严重妨害了公安、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本法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其着眼点首先在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这个着眼点出发,窝赃罪中的"赃"应有如下几个特征: 1、不论是因侵犯财产罪而得到的财物(如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贪污等),还是其他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如走私犯罪所得,赌博罪中的赌资、贿赂罪中的贿赂款、违反狩猎法和渔业法而得到的捕获物等)都是赃物。甚至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的国家货币等,虽然其本身的经济价值极小,但一般也可将其视为赃物,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窝藏上述物品,也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给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有利条件。 2、犯罪分子自用的犯罪物品,如杀人、伤人所用的凶器,撬门扭锁的钳子、棍子或其他各种用品都不是赃物,窝藏这类物品的,不能构成本罪。因为这类行为实际上起了湮灭罪证、包庇罪犯的作用,所以,可以视情况的不同,或者定为包庇罪或者伪证罪。 3、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本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里,违禁品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列在一起,既然后者不是赃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违禁品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另一种意见认为,违禁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所谓违禁品,是指国家规定不准私自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的物品。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禁品有武器、弹药、爆炸品、剧毒物品、麻醉品、放射物品等。对于窝藏、代销违禁品的行为,我国刑法有的设有特别规定,将其列为独立的罪名,如私藏枪支、弹药罪,有的则没有特别的规定,如私藏爆炸物、剧毒物品等行为。因此,对于窝藏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的行为,应当分别对待,即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办,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所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就应定为私藏枪支、弹药罪;没有特别规定的就应定为窝赃罪,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来的氰化钾的行为,就应定为窝赃罪。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违禁品也是赃物,它们之间具有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既然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是赃物,那么,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也仍是赃物的一种,完全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4、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取得的物品。首先,必须是由他人取得的物,自己犯罪取得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藏匿自已盗窃得来的物品,这只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它已被自己所犯的盗窃罪所吸收,不必另外定一个独立的窝藏赃物罪了。其次,这种物品只要是由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就足够了,不一定非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例如,未满l4周岁的少年或精神病人盗窃得来的物品仍然是赃物,尽管这种行为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欠缺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此外,中国人在本国因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或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犯罪而没有适用刑罚的,由于这些犯罪而得到的物品仍旧是赃物。 5、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赃物(如盗窃得来的物品)是否仍然具有赃物性,这是有争议的。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认为善意第三人对自已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具有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我国《民法通则》对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未做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有偿取得的赃物,一般是按以下原则处理的:对不知情而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原物存在的,应由犯罪分子按价赔偿原所有人损失;如果根据犯罪分子的客观实际情况来判断,他确实无力赎回原物或者不可能赔偿损失时,可以根据买主和原所有人(即被害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如果买主明知是赃物而故意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所有人。 6、对赃物不管如何加工,费多少劳动,经过加工后的物品仍然是赃物。例如将窃得的黄金经过加工变成金首饰;将窃得的自行车零件经过装配变成整车;将窃得的皮革制成皮鞋、皮包等。这些金首饰、自行车、皮鞋皮包等仍属赃物。以物易物、以钱换钱、以钱购物、以物卖钱所得到的钱物,仍然是赃物。例如,以盗窃得来的两辆自行车与他人换成一架电视机,这架电视机就成了赃物。把窃得的10元张的小票换成一张100元的大票,用窃得的银行支票购买得来的收录机,用窃得的邮局汇款单提取的现金等,这些100元的大票、录音机、现金仍是赃物。 7、赃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以现实的财物为限,财产上的利益虽然可以构成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但不能成为窝藏赃物罪的侵犯客体。但记载或证明权利或利益的证件或文书,如银行存折、邮局汇款单、支票、股票、汇单、借据等则都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赃物,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赃物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将赃物予以转移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将某建筑物内的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房间的,不失为转移赃物。收购赃物,是指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代为销售赃物,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对于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进行斡旋的,也应认定为代为销售赃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赃物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犯罪分子本人将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行为人必须事前与本犯没有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认定本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应当知道”是赃物,无论如何不属于"明知"是赃物,否则过失与故意就没有区别了:如果将"应当知道"是赃物的情形也认定为赃物犯罪,则意味着处罚过失赃物犯罪,但刑法并没有规定过失赃物犯罪,相反,刑法明文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然而,为了避免放纵犯罪,又不宜将明知限定在很窄的范围。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认定"明知"。 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明知肯定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又不能充分肯定其为赃物。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要求是确定的,只要认识到或许是赃物、可能是赃物即可。基于这一理由,赃物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 对明知是赃物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即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相关事实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如果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行为人未作任何辩解,则推定成立。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例如,商定在秘密地点交付物品然后实施窝藏等行为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收购大量物品的,对方交付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材或其他零部件而又没有单位证明的,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财产犯罪人、经济犯罪人而接受其物品并实施窝藏等行为的,知道是禁止经营的物品而收购的,都可以推定行为人 "明知"是赃物。当然,推定不是主观臆断,不能取代调查研究,推定也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且对于推定结论应允许行为人提出辩解。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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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移民回流 发布: BS那些口口声声不同情的,你们来加拿大都是在国内混得不好,人比人气死人才出来的。要是你们有机会,在国内那种大环境下,你们会和他老爸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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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abcba 发布: 这个社会怎么了? 看到这么多"好心"的人在为这个孩子呼吁"宽容","同情",我还以为那位父亲被双规的留学生是一个不谙世事,不明就里,被人利用的受害者呢.仔细一看,原来却是一个早已成人,明知故犯,同流合污的窝赃罪犯.如果他能立马把赃款退了,真正自食其力,我不但宽容他,而且佩服他.否则,你给我一个宽容的理由先.我不但不会宽容他,而且还要鄙视他,知道他在哪还要举报他. 这个华报记者也够矫情,都20多岁了,还"男孩儿"? 还有让他震撼的话:“不管他们做过什么,他们还是好的父母,他们很多时候会为了孩子做一些对他们没好处的事,在他们最后知道自己已经不能挽救的时候,也希望他们的孩子是纯洁的。他们做这些什么都不为,就为了他们的孩子。”原来"好父母"就是可以不顾他人死活只为自己孩子考虑的父母? 什么玩意! 说得好,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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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么多"好心"的人在为这个孩子呼吁"宽容","同情",我还以为那位父亲被双规的留学生是一个不谙世事,不明就里,被人利用的受害者呢.仔细一看,原来却是一个早已成人,明知故犯,同流合污的窝赃罪犯.如果他能立马把赃款退了,真正自食其力,我不但宽容他,而且佩服他.否则,你给我一个宽容的理由先.我不但不会宽容他,而且还要鄙视他,知道他在哪还要举报他. 这个华报记者也够矫情,都20多岁了,还"男孩儿"? 还有让他震撼的话:“不管他们做过什么,他们还是好的父母,他们很多时候会为了孩子做一些对他们没好处的事,在他们最后知道自己已经不能挽救的时候,也希望他们的孩子是纯洁的。他们做这些什么都不为,就为了他们的孩子。”原来"好父母"就是可以不顾他人死活只为自己孩子考虑的父母? 什么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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