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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无罪:漫漫17个月的官司尘埃落定

经过17个月的艰苦官司后,陈旺终于等来了法官无罪判决结果。10月29日,主审法官Justice Ramez Khawly判陈旺及他的两名雇员无罪获释。主审法官在判词中强调,他在听过控辩双方的证据后,无法明白案发当天究竟发生甚么事情,所以不能令他满意地及毫无疑问地判陈旺等人有罪,他的唯一结论是他有合理怀疑,所以将疑点的利益归于被告,以证据不足无法证实他们有罪为理由,撤销他们袭击及非法禁锢等控罪。因此本案并未能成为案例,没有为市民拘捕权作出新的铨释。

在“陈旺事件”中,无论是在本地的英文媒体,还是从本网的网友评论来看,支持陈旺的人都占了绝对的多数。然而也有人对陈旺抓捕小偷的行为提出了一些疑问,认为他可能过度行使了“市民抓捕权”。

所有证人可信度低

主审法官Justice Ramez Khawly称,由于近代科学发展,例如有电视录像监控系统,明确地录到Anthony Bennett偷花,而他也承认再次回到金牛城超级市场是想再偷窃,虽然他并没有真正再偷东西,但可看作是其偷窃行为的延续。法官认为宪法494的条文应有弹性,所以同意陈旺及其两名职员陈捷与李勤平的以Anthony Bennett会继续偷窃为理由,作出的捉贼行动是一种市民拘捕权。

法官抨击本案所有证人的可信程度都低,在回答问题是避重就轻。他特别提到主控官Eugene McDermott在盘问陈旺时,陈旺的供词并不连贯,他企图用供词令到他更有利,他的证供充满回避,互相矛盾和难以令人置信。至于为什么他们会用绳捆绑窃贱的手脚,法官从来无法在陈旺口中得到一个直接的答案。他也指责当陈旺们在拘捕小偷上车时,用了不恰当的武力。

Ramez Khawly总结时表示,在听完所有证供后,我未能完全确定案发经过,所以判决“证供未能证实有罪”(not proven were it available to me),而不是有罪或无罪。

主审法官痛骂传媒夹击司法公正

该案检控官Eugene McDermott在庭外称,他不会对法官判决提出上诉,但检控官办公室有权于30天内提出上诉。他说尽管有传媒指该案的控罪早应撤销,但他感到本国的司法制度应是人人平等的,就是瘾君子及小偷都应同样获得保护。他续称,他认为该案不会造成先例,日后店主仍是不可随便自行捉贼。

主审法官指陈旺的证供中,令他最感印象的是陈旺说:“我当时根本不知应怎做﹗”法官感到,陈旺等3人根本对平民拘捕法例一无所知,不知平民不可随便自行执法。法官又称,本案被传媒广泛报道,连温哥华太阳报也以头版刊登审讯的新闻,本地更有知名报纸在头版大字标题要求控方放弃检控,使他们审案时备受压力。他痛骂传媒、辩护律师及被告们采取很多姿态来操控公众同情,以夹击司法公正。

陈旺感谢社区支持

陈旺说,华人超市遭窃情况十分严重。就在此案宣判前一天,他所经营的金牛城超市仍有三起窃盗案件发生,陈旺对窃案之频繁及窃贼之猖狂感到无奈。陈旺表示,这次法庭判决结果虽然不能直接杜绝窃案的发生,但至少可以对窃贼起到某种阻遏作用,同时让商家知道自己的生命财产是受到保护的。经历此案后,陈旺说,今后会对所有的窃案采取更谨慎的行动。

谈到在此事件中最大的体会,陈旺说,华人的声音是很微弱的,但即使是民族性上不善于表达意见,只要能够聚集多数人的力量,就会受到重视,这从此次汇集了各界的支持所凝结的力量就可证明。

陈旺进一步表示,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来自社团、地方、及社会大众相当多的帮助及鼓励。往后将会更积极得加入小区活动,为地方人士提供服务。很有可能将来会参与民意代表的选举,以更直接的方式回馈大众。

新民党国会议员邹至慧也在离开法庭后前往金牛超市祝贺。她表示已经向国会提出了提出的私人议案。如果获得通过,加拿大人在有适当理由的前提下,将有权在合理的时限内捉拿小偷。

邹至慧议员还表示,她希望国会的所有政党都支持这项对法律的小修改。当天下午她会去蒙特利尔,在那里的社区征集签名。在下周一或周二,会出一个所有国会政党的动议,希望能成功。

陈旺与支持者开香槟酒庆祝胜诉。图中左起依序为受害人权益行动委员会律师奚治瑾、黄陈依莉、陈旺、国会议员邹至蕙、胡子修和陈鸿基。(世界日报记者邱锦宇摄影)

其他的声音:陈旺有没有过度使用拘捕权?

在“陈旺事件”中,无论是在本地的英文媒体,还是从本网的网友评论来看,支持陈旺的人都占了绝对的多数。然而也有人对陈旺抓捕小偷的行为提出了一些疑问,认为他可能过度行使了“市民抓捕权”。

以下是本网网友“酒中仙”的评论:

陈旺案即将宣判,我想借这个机会把我对这个案子的一些进一步的研究拿出来供网友们参考。

加拿大刑事犯罪法第494条第二款给予业主或业主的雇员在没有逮扑证的情况下直接逮朴在自己物业上现行犯罪分子的权利,法律要求业主在实施逮扑后应及时将犯罪分子送交警察或报警并等待警察来处理。

按这条法律,店主有权逮扑扣押小偷,只是在这样一个严格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从你确认一个盗窃行为开始直至嫌疑人逃逸的过程你都有这个权利。你甚至有权追小偷到你的物业范围之外并实行逮扑。但是一旦你停止追扑,你逮仆这个小偷的权力就中止了,这时就变成了必须由警察处理的问题。法律把犯罪后的逃逸过程看作是犯罪过程的继续,因此,店主如果有人力物力的条件,是可以也有机会对小偷成功地实行公民逮扑的。逮扑小偷以后的另一个法律要点是,你应立即将小偷送交警察,或立即报警并拘留小偷直至警察到来处理。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有人有意识地在公众宣传上曲解这条法律,把它说成是一条无法实施的法律,似乎小偷在店内时你无法确认它的偷窃行为,一旦跨出店门你就不再有权进行逮扑。这并非实情。

法律虽然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实际上作为店主行使这个权力仍然是一个应尽可能避免的事。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一是尽管你目击了一个盗窃过程,你仍然有看走眼的可能。你逮扑小偷以后无权对他进行搜身,警察来了以后,如果在他身上找不到你所说的赃物,那麻烦的就是你自己了。二是你和你的雇员都没有受过专门训练,也没有必要的装备,而且你对小偷究竟会怎样反抗带有什么武器一无所知,这就把你和你的雇员暴露在人身伤害甚至生命危险之中,任何你的雇员或你受到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还是你。三是如果你在这一过程中对小偷造成了人身伤害,你又不知道这个小偷有什么病,如果他一惊一怕死掉了,你仍然要面临被追究责任。在这个国家,人的生命安全是被看得重于任何物质财富的,所以,不要说杂货店,就是银行,在遇到抢劫时雇主除了要求雇员在自身安全不受威胁的条件下按动警报以外不容许雇员冒人身危险做任何反抗。所以你只要带一张纸条,写上“打劫!我带有炸弹!交出你的所有现金!”交给柜台上的银行职员就可以抢银行,但是你能不能脱身就是另一回事。

商店中的盗窃行为,从有商店就已存在,绝非陈旺一个店的问题,也绝非chinatown仅有的问题。有人统计,零售商由于内部外部的偷盗所造成的损失约占全部生意额的10%。大大小小的商店,通用的抑制盗窃行为的手段是警告,提醒,报警,最后无非是打入成本向顾客报销,而不是大打出手,这我就不在这个贴子里多说了。

以下是从维基百科转贴的关于加拿大公民逮捕权利的法律条款:

Canada

Section 494. (Criminal Code)

(1) ARREST WITHOUT WARRANT BY ANY PERSON

Any one may arrest without warrant(s)

a person whom he finds committing an indictable offence; or

a person who, on reasonable grounds, he believes

has committed a criminal offence, and

(ii) is escaping from and freshly pursued by persons who have lawful authority to arrest that person

(2) ARREST BY OWNER, ETC., OF PROPERTY

Any one who is

the owner or a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property, or

a person authorized by the owner or by a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property

may arrest without warrant a person whom he finds committing a criminal offence on or in relation to that property.

(3) DELIVERY TO PEACE OFFICER

Any one other than a peace officer who arrests a person without warrant shall forthwith deliver the person to a peace officer.

-Section 494, sub. 1, is the "General Power of Arrest" for non-peace officers.

- Section 494, sub. 1, is known as the "Assist Power of Arrest" and includes assisting another citizen who witnessed a "Criminal Offence" and, therefore, "... is escaping from and freshly pursued by persons who have lawful authority to arrest that person ...". This section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Canada IS that authorization.

- Section 494, sub. 2, is the "Owner/Agent" power of arrest. It applies to both security and all other staff (or friends/neighbours if it is a dwelling) of any given property (The reason companies tell their staff they can't make such an arrest is because if the person making the arrest is hurt/killed by the criminal, the company becomes liable for the injury or death. Further, most people are neither equipped or trained to make proper arrests, which greatly increases the likelihood of injury or death to the citizen).

- in Section 494, sub. 2, "...a person whom he finds committing a criminal offence on or in relation to that property." includes criminal offences that are not on that property at all. If someone steals from a store, the security personnel who pursue the thief can (but rarely ever do) leave the property to continue the pursuit. When the pursuit is broken off the thief is no longer considered to be "freshly pursued" and therefore others are no longer permitted to assist in the apprehension of the criminal (it, then, becomes a matter for the Police to handle). Note that 494(1) allows for arrest related only to indictable offences, while 494(2) allows for arrest for any offence against the laws of Canada,[8] most notably small value theft.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Ramez Khawly总结时表示,在听完所有证供后,我未能完全确定案发经过,所以判决“证供未能证实有罪”(not proven were it available to me),而不是有罪或无罪。 这就叫和稀泥. 不过这样的结局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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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法官判得很智慧。加拿大是判例法,他如果明确判无罪或有罪,都可以成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先例,对现在的法律实行本身带来些冲击。法律本身要使双方的权利都要保证,需要平衡的对待,其实实行起来有难度。这个结局不错——“难得糊涂”,既然证据不足,大家都说不清,利益归被告正好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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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媒体用大字标题说“陈旺无罪”是一个严重的误导。这个标题使人误认为可以按照陈旺的做法如法炮制。 实际上法官是使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放了陈旺一马。法官只是使用这个理由做个恰当的台阶,反正最后的结果大家都不会有大意见就行了,根本也不是什么大案要案。真正是不是“疑罪”当事人自己完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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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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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我相信法官,不相信公诉人,不相信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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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件事情我可以得出经验, 凡是大陆华人提到种族歧视, 加拿大如何对待华人怎么怎么不好之类的, 都一笑置之,不予相信,不能同情, 直到这些人出示认可的证据。 说谎和瞎叫对争取平等没有任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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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为有你这种得过且过,委曲求全的鸟人存在,华人的利益不被尊重,美国加拿大的黑鬼都知道华人好欺负。抢劫,强奸专门找华人下手,哪天来个黑鬼把你抢了,或者干脆把你这种鸟人一枪蹦了也算对这种人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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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markt:只想问下你, 你多嚷嚷被种族歧视别人就会怕你吗? 这个之间有逻辑关系吗?黑人会少打你一顿? 你是平时偷税漏税多了口袋里现钞多别人才想起你吧! 臆想受虐待狂呀! 你说多了我就是不相信,经验呀! 我在就我一个中国人的地方工作好几年, 黑人白人一大把, 只看到性格差异,观念差异, 新人会受到老人自以为是的高傲待遇, 现在公司解散了大家还会互相问候, 当年在一起吵架没少过, 我最记得我当着工友的面训斥一个黑女人的时候她当场就哭了, 以后我就很少这么不顾及别人感受了, 人就是那么回事, 绝大多数情况就是受教育背景、个人性格、情绪、误会等情形而发生不愉快的事件, 如果在没有任何经得起推敲的证据只是你整天臆想的产物, 会有多大的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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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旺这次事件中可以总结出一点,就是陈旺抓贼的时机有点不当。从此贼的口供可以看到,此贼正打算继续作案。如果陈旺耐心一点,等他再次作案时候当场拿获,结果就大大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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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评论很中肯,就差这一丁点!也许5分钟后这个小偷就会动手,等他拿着赃物出门时将其拿下,新账旧账一起算,一切就都合法了。就不会有被警察戴手铐,照相,关监狱的羞辱,花钱保释,几万加币请律师的费用,加上17个月的精神煎熬,即便最后幸运地免于处罚撤销告票,因为几盆花的正义造成这些损失,有人赔偿吗?我所有的帖子,就是想请店主网友们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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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共产党:您之前的看法應該不是這條回應內容 不知您怎麼突然改變了看法? 即使小偷手裡拿著贓物也不等於抓賊者就能完全主張無罪! 您這麼說一定造成誤導! 還有 http://bbs.51.ca/thread-259683-2-1.html 您在另外帖子裡提到您來加拿大30年"与警察,律师,法官,骗子,小偷,不良房东,不良房客各色人等都打过很多交道,也曾多次出庭" 不知道您是否是Palaregal?還是常自己打官司? 縱使曾經打官司 或曾經贏過 也不代表對法律有正確的認知 您的觀點有些是好的 有些是錯誤的 好比您把刑事起訴說成"告票"就是一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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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熱心腸:谢谢您的帖子。我是作为普通网友和大家交流自己的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既不是律师也不是Paralegal(您贴子中的Palaregal疑为拼写错误),只是作为一些案件的当事人而对加拿大的司法体系有些了解,愿意和大家分享。我谈论的都是一些极其基本的法律常识,相信不会有什么原则错误。如果有,欢迎高手指正。 “即使小偷手裡拿著贓物也不等於抓賊者就能完全主張無罪! ”我不明白这话是什么意思,我也从没有写过这样的话。 “您把刑事起訴說成"告票"就是一大錯”谢谢指正,还有什么错误请一一指出。错误人人难免,比如您就指出了某律师的错误,问题只在于是不是肯接受别人的指正,通过探讨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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