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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排华法案 其实并没那么简单

专栏自序:近年来,随着中加经贸往来的迅速发展,国人对于加拿大的关注与日俱增。但是,加拿大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其政治和经济情形到底如何,恐怕没有多少国人真正了解。即使有心移民加拿大的人,也未必能够掌握多少有关加拿大的信息。有人可能会说,加拿大差不多就是美国第51个州,根本没什么可说的。确实,加拿大在经济上高度依赖美国,与美国联系密切。但是,如果据此断定加、美“亲如一家”,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无论政治还是经济,加拿大与美国都存在很大差异,两者并非“一家”。我们如果想投资中加贸易,或者想赴加留学、投资移民,都有必要近距离观察加拿大,了解它的民族精神、政治走向、行业经济以及未来中加贸易的发展趋势。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自己的阅读和体验,为大家描述一个相对清晰的加拿大。

很多中国人都知道,在近代历史上,美国曾经有过排华风潮,颁布过排华法案,但是恐怕不清楚,一向温和的加拿大,也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1872年,卑诗省议会通过法案,剥夺了华人及印第安人的选举权。十几年后,卑诗省议会又先后通过法案,禁止华人购买皇家土地,限制华人入境。

1885年,联邦国会通过选举法案,剥夺了华人的选举权。十几年后,又要求入境华人缴纳50加元人头税。至1903年,人头税增至每人500加元。这项人头税是专门针对华人的。

上图:《排华法案》禁止華人進入加拿大,所有加国华人都必须到移民部注册领证,甚至包括照片中的这个8岁男孩。

1923年,联邦自由党政府通过新的华人移民法案,禁止华人入境,即使拥有英国国籍的华人,也不例外。

以上不过是加拿大排华法案中的几个小片段。根据卑诗省新民党统计,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仅卑诗省通过的排华法案,就有100多项。为什么注重人权的加拿大,会出现如此规模的排华浪潮?为什么又会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

众所周知,加拿大排华法案多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主流社会对华人的种族歧视,他们认为华人不讲卫生,一心挣钱,难以归化,是没有开化的民族;二是华人劳工的到来,削减了白人工作机会,影响了他们的收入,因而遭到他们激烈抵制。这两个要素交织在一起,共同促成了多项排华法案的通过。

但是,如果我们把目光放得远一点,就会发现,排华法案不是加拿大一国所独有的,它是近代世界史上的一个普遍现象。而且,如果我们把目光放得更宽一点,就会知道欧洲白人不仅排斥华人,也排斥过美洲原住民、穆斯林以及其他东亚移民等等。

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恐怕就不那么简单了。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近代欧洲白人为何对弱势族裔抱有那么大的偏见?以保护人权与公民权为天职的司法体系,为什么不能挺身而出,为弱者伸张正义?

波兰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曾经写过一本书,名字叫作《现代性与大屠杀》。这本书以法西斯屠杀犹太人为例,反思了现代性与野蛮屠杀之间的内在关联。在他看来,启蒙运动激发了人类理性,使人理性地规划一切,理性地设计未来。当他们意识到,在未来的人类花园中,有的人不能作为花园中的一景,而注定成为破坏花园的杂草,甚至毒草时,便产生了以非常手段“清洁”花园的理性规划。就这样,绝对理性变成了绝对野蛮,法西斯以绝对理性的方式,完成了对犹太人的屠杀。

波兰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及其著作

鲍曼的这种解释,有助于我们从更深层次上,反思种族歧视背后的现代性因素。

近代的欧美民众,可能没有什么宏大的理性规划,但是他们都接受了国家观念的洗礼,成为了一种“特定的人”。你是美国人,他是加拿大人,我是澳洲人,大家都是不同身份的人。而且,每块土地被视为特定人的特定资产。外面的人来了,如果他们欢迎,就允许留下,如果他们不欢迎,就想方设法令其离开。所谓“白人的加拿大”,“白人的美国”,“白人的澳洲”,都是这种国家观念的一种侧面反映。

这种现代国家观念,再加上白人对于华人文化的鄙视,自然会生出强烈的排斥感。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国家观念不仅重塑了人们的精神世界,还为他们提供了有力的自卫工具。在古代社会,帝国对臣民的保护,多出自统治者的良心;近代以来,政府保护公民权益,则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近代欧美国家宪法都承认,政府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们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在民选政体下,如果执政者保护不力,还会面临去职的压力。

民选政体下的政治家,为了上位或者谋求连任,必须竭力满足选民的利益诉求。如果不满足,选民轻则予以舆论讨伐,重则走上街头示威罢工,同时还会利用选举投票向政府施压。

1919年加拿大温尼伯工人罢工

其实,无论加拿大还是美国,在排华风潮甚嚣尘上时,都会有“孤独的清醒者”。并不是所有白人,都积极排斥和限制华人。但是,在民主政治之下,在大众意见占据主导的时代,清醒者不敢轻易发声,即使发声,也会被淹没于众声喧哗之中,改变不了大局。

因此,民主政体之下的国家立法,归根结底,取决于多数选民的素养。当多数选民理智温和时,其主导的立法,就会多一些公平的成分;当多数人偏执疯狂时,他们主导的立法,就会多一些疯狂的成分。

不用说别的,仅看看历史上美国的黑人种族隔离,德国的法西斯屠杀,就会明白,那个时代的欧美国家,虽然比亚非大陆“现代”得多,但也只是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制度框架而已,并没有演化出现代意义上的民众心灵。相反,由于提前受到了现代国家主义观念的洗礼,他们对弱势族裔的鄙视和排斥,似乎更为强烈。

奠基于这样心灵之上的民主政治,自然而然地就会催生排华法案之类的歧视性法令。

当然,从源头上来说,近代欧美文化所标举的“自由”、“平等”,并不是针对特定人的。它追求的是人人自由、平等。法国的《人权宣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以及美国宪法,都明确表示既保护公民的权利,又保护“人”的权利。换句话说,在法律意义上,政府应该保护境内所有人的基本权利,无论他是公民,还是未被归化的外国人。

可是,到了现实政治中,“人权”与“公民权”往往就成为一对矛盾。当公民要求限制外人、禁止外人入境时,议会应该接受还是应该拒绝?如果接受,就会违背法治精神,使宪法规定的人权保护流于形式;如果拒绝,就有可能失去选民支持,沦为他们抨击的对象。

通常,议会往往满足公民的要求。作为公民选出的政治代表,这样做可以理解。但是,最高法院作为宪法精神的阐释者,按理说,则应该将人权保护放在首要的位置。毕竟,人权是公民权的基础。美国最高法院也确实曾撤销过加州的排华法案。但是当它面对联邦层面排华法案时,往往就会慎之又慎,能不审理就不审理。

这个事也确实令美国最高法院为难。如果尊重华人权利,他们就必须以少数人的意志,否定多数公民的意志;如果肯定排华法案,则意味着自己没有尽到忠实阐释宪法的责任。总之,左也不是,右也不是,只能以不介入政治为由,拒绝审理。即使迫不得已进行审理,也往往判定宪法赋予了国会全权处理外人入境和出境事务的权力,从而使自己超脱于外。

早期美国最高法院外景

美国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微妙立场,折射了近代国家体制在公民保护与人权保护问题上的“纠结”:保护外来人的权利,就会“损害”本地公民的权益;如果满足本地公民的要求,又必然伤及外来人的权利。当时,欧美民主政治尚没有能力化解这个困境,只能先履行保护公民的义务。

当前,成熟的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多元利益协调机制,能够比较好地尽到保护人权的责任。但是,人员流动与责任政府之间的矛盾并没有消失。如何对待外来人口,如化解调少数族裔与主流族裔的冲突,仍是各国需要谨慎面对的棘手难题。

(牟效波为本文写作提供了灵感,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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