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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必要合理 中国外交部盼国际社会理解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7日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在香港引发讨论,一些国际舆论对此表示关注。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在当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希望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充分理解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必要性、合理性。

在11月7日的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陆慷被问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一事。陆慷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解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对释法的内容和有关理据做了详细的公开说明。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发言人也已作出表态。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释法一事引发关注(图源:Reuters/VCG)

陆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明确了香港基本法第104条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有关规定的含义,澄清有关法律争议,明确树立宣誓的基本规矩,有利于遏制“港独”势力,维护中国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陆慷认为,有关解释完全符合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陆慷强调,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辖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国不应干涉。“港独”势力搞分裂活动,企图把香港从中国分离出去,违反法律,违背民意,不仅损害中国的主权、安全,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利益,也不符合各国在港利益。

陆慷表示希望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认清“港独”势力的真面目,充分理解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必要性、合理性,支持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全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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