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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宗宣誓风波案本质有别 行政立法难改善

第二波的香港立法会议员宣誓风波案有裁决。高等法院7月14日颁下判词,裁定去年底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长就议员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和姚松炎的议员资格司法覆核案胜诉。法官裁定四名议员宣誓时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拒绝或忽略宣誓",颁令四人宣誓无效及褫夺议员资格。连同去年11月同样因为被指“拒绝或忽略宣誓"遭法院褫夺议员资格的青年新政前议员梁颂恒和游蕙祯,原本在立法会选举取得29席的非建制派已失去六个议席。

梁国雄手持标语抗议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图源:Reuters)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宗宣誓风波司法覆核案,虽然同样是被指“拒绝或忽略宣誓",但在政治和法律性质上都有显著分别。首先,梁、游在宣誓时说出被指“辱华"的字句,惹来公众很大反感,在宣誓当日即被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裁定宣誓无效,亦因此被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长根据《基本法》104条和《宣誓及声明条例》,以“破坏誓言的尊严"为由申请司法覆核。梁、游在审讯过程中,也没有就证明其行为不构成“拒绝或忽略宣誓"提出证据。

释法对裁决的影响

反观在梁国雄等四人案,除了部分较极端的亲建制人士,普遍民意并未对四人的宣誓有太大的反应。事实上,梁国雄在2004年首次当选后已曾先后三次以类似方式宣誓,虽然可说其宣誓姿势较为夸张,但一直也被两任前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和曾钰成的容许。四人当中,在誓词前后加插喊口号和其他语句的梁国雄和罗冠聪,在宣誓后均即被立法会主席裁定宣誓有效。至于以极慢速读出誓词的刘小丽,以及在誓词后加插语句的姚松炎,在首日被主席裁定宣誓无效后,其后均获主席安排第二次宣誓的机会,并获裁定有效。

其次,在梁游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案件在高等法院原审等候裁决期间,就《基本法》104条宣誓行为作出释法,但原审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未有着墨释法对其裁决影响,并强调按照普通法原则作出裁决。直到梁可是当案件在上诉庭上诉,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却主动要求上诉一方就释法表态,更指若到终审法院才争拗而感到不安。

泛民失地区直选否决权

虽然,原诉及上诉庭同是判梁游败诉,但原审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未有着墨释法对其裁决影响,并强调按照普通法原则作出裁决。直到梁游在上诉法院被裁定败诉,上诉庭才在判词中明言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具约束力。至于在梁国雄等四人案,原审法官区庆祥却在判词中列明,法庭作出判决时有参考了包括人大释法在内的“恰当诠释"。

两宗司法覆核案的结果,是非建制阵营在立法会丧失了六个席位。立法会内由议员提出的非具法律约束力议员和议员私人议案,需取得议会内功能界别和地区直选两部分议员同时过半数支持才能通过。在去年的立法会选举,非建制派(传统泛民主派、激进民主派以及本土自决派)原本在35席的地区直选取得19席,握有地区直选部分的“否决权”。然而,在两宗司法覆核案败诉后,非建制派丧失了5个议席仅馀14席,而建制派则握有16席,因此马上失去了地区直选部分的“否决权”。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当选后,曾有泛民主派团体要求她撤回对梁国雄等四人的司法覆核案,但林郑在案件宣判后称,行政长官和政府官员都“不应该因为要建立友好关系,而要在法治上妥协。"然而,涉及第二波宣誓风波案的四名议员,毕竟没有在宣誓时触及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而且他们的宣誓其后亦获立法会主席接受。梁国雄等四人仍可就案件上诉,但这次裁定却已产生行政立法关系在短期内将再度紧张的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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