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忧资讯 /
  2. 华人 /
  3. 多点宽容:对那位父亲被双规的留学生 /

多点宽容:对那位父亲被双规的留学生

看过那篇“我到加国留学后,父亲被双规了”(51编辑注:此文原刊登在“华报”,后被本网转载,该文位于:http://www.51.ca/news/s/2005-06-28/019326.shtml)后,突然很希望能有机会和那个在恐慌与彷徨中的孩子通通电话,看他是否需要帮助。

文中的阿辉可以说是一些人印象中典型的新一代留学生――无论这个词是否有贬义。我知晓在当今的留学生群体中有泡吧、玩车、赌钱、性乱的一群,这些人的家长可以说是吸着我们中国人的血汗,而任他们的子女无度奢侈。对国内的贪官,我相信所有人都是非常厌恶,我想问的是,如果我们生在这种环境里,我们处于这样的群体中,我们会怎样?

如果在不经事时被送出国,不经事时拿到大笔的钱,不经事时失去一切拘束与道德规范,谁敢保证自已所会走的路,不会和阿辉一样?谁敢说自已拿到一千万元大奖后不会挥霍,谁又敢说有机会贪污一千万元时自已不会动心?

超凡入圣的标准有,也有人遵循,但却不是要求每个普通人的目标。

我可以想象,阿辉的父亲在国内曾经做过什么。打击异已、巴结领导、拉拢关系、贪污中饱,这些都是国内公开的秘密;我也知道,在阿辉们毫无节制地挥霍、浪费的时候,会有多少人在寒风中下岗,会有多少人的孩子失学,会有多少人被生活逼良为娼,这一切的直接原因可能都是因为他的父亲。也许,如果不是如他父亲这样的人把国家蠹蚀蛀空,我也不会在钓鱼岛面对日本军舰时那样无助,在海浪中那样无可奈何,不会连衣服都舍不得买,挤出钱去支持国内的细菌战诉讼。

然而,阿辉只是放纵,他不是直接贪污。他父亲的罪,不该移到他身上承担。

对每个孩子来说,家都是他最重要的依赖,这种依赖不仅是物质上的,更是精神上的。而现在在我们面前的,便是这样一个失去了家的孩子。从以往优越的生活一下落到靠手头上一笔来路不明的钱心魂不定地过日子,每天思念父母却不敢回家,我们应当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他现在的处境与心情:他现在只是一个突然发现自已必须立刻长大的孩子。

阿辉手头上还有钱,还能支撑着他度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真正要重视的,是在心理上,他所面临的骤然间失去家庭的痛苦及导致的心理恐慌与落差。身居道德上的高层,指摘阿辉先前的放纵与他父亲的罪过是容易的,教训他浪费人民的血汗也是容易的,然而,除了给他在心理上增加痛苦与压力外,有什么用处吗?阿辉至少还能在这样的打击下坚持下来,没有崩溃或自杀,也没有为了精神的寄托或钱去参加黑道、邪教,而是努力希望能从先前生活中走出阴影,成为和我们一样平平凡凡的人、平平凡凡地过日子。他在这样的打击下强自支撑,如果我们再从道德上扼杀,只会把他推向更为绝望的路。

如果不是极度的压抑与痛苦,没有人喜欢对别人说自已的遭遇。面对一个家与生活突然崩坏的孩子,此时即便不给一点安慰与帮助,至少我们不该手持一片芦叶,在空气中一挥,大喊一声杀。

物质条件比阿辉恶劣的留学生有很多。除去先前打工力竭而死的蒋宇,还有更多的人在白天与黑夜里努力,学业、生活费、居留权等问题,使他们时刻得不到轻松的机会。留学生有钱的很多,没有钱的也有很多。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每日辛勤工作、忧惧被lay off,更多的留学生在这里却是连辛勤工作的机会都没有,只能去打黑工。而我们又做了什么?在他们眼中的中国同胞,除去中国店的老板加倍剥削地用黑工外,给过他们什么?中国人的社团给过这些孩子们什么帮助吗?他们可曾得到过依靠或辅导,帮助他们了解一些事情?

没有,至少我什么也没有看到。

我在现实中看到的,是有人一面指责那些富有的孩子钱来路不正,一面羡慕他们,想着从他们身上弄一点钱;一面看着他们喝酒、乱性,一面也去利用身份占女留学生的便宜,或者假结婚财色交易;一面宣称道德与自由,一面结过婚了还欺骗别人的感情。当我们没有为道德做些什么的时候,我们有什么资格自居道德指摘别人?

很多时候一些孩子不知道自爱,因为没有人告诉他们什么叫自爱;很多时候这些孩子们表现得自私,因为周围的人都比他们自私。

阿辉的钱来路不明。但是,现在他赖以生存的,就是这样来路不明的钱,他无法放弃。换了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勇气放弃。我坦然承认如果我处在他的年龄与位置,我也无法放弃,甚至会崩溃。

我们在指摘或评论他的时候,应当先记住一件事,就是他只是一个曾经放纵而现在不得不立即长大的孩子。从前一齐声色犬马的朋友,也许都已离他而去或至少疏远有加;从前的女友,可能已经分手;从前的优越感,现在变成了沉重的包袱。他现在是在恐慌与孤独中,他虽然还有家,却不能回去看看父母;他虽然还有钱,却没有依靠,连工作的机会也不会有。但是,他还有走着正道生活下去的勇气与信心。即使是把这些钱交出来,也已经不能挽回任何结果,只是把家庭彻底毁坏;如果能籍此醒悟人生的意义,走向正道,总还能有一点好的结果。

真心希望,我们都能多一点宽容。

(朱文征)

以上文章为加国无忧网站有偿征文作品
■ 非合作媒体如未征得加国无忧网站许可,请勿转载此文 ■
诚征写手 欢迎来稿 加国无忧网站有偿征文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最初由 青苹苏打 发布: language is word, it is words i have written, so it is language 🙂 and how is what i said racisim? geez man, learn to speak properly. also, if i think i'm a Canadian or have i taken a part in the society of Canada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bunch of gibrish you just said. o and 你的英文我看不懂,不过你既然引用了我的话,我想讲2句。 我可以负责任的说,讲以下这种话的人脑子里面都是大便: “设身处地地想想,人家身处孤岛,没有资源,没有国防纵深,还要被一个巨大的独裁政府威胁,并且创造着世界经济奇迹,人家容易吗? 你为何不去宽恕日本人为了追求生存权利而占了你主子的几个没用的小岛??难道你有狭隘的民族主义???承认了吧!!! 大道理也不用讲了,就打个比方如果有一个人为了“生存权利“占了你家‘没有用的‘后院,这位老兄不仅不让你赶他走,还要你设身处地替这个占你家后院的人想想:人家没有工作,没有老婆,人家容易吗?最后劝你把后院免费送给他,你说这样人是不是一脑子大便? 你要说这人脑子里不是大便,我明天就接受你家后院去。
回复
最初由 abcba 发布: 难以相信,不论你自称什么,我只能说你是一个法盲. 什么叫“以道德为名要求扼去他人的生机“?阿辉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与道德已然无关。还说什么"并没有犯下严重的罪过,只是放纵而已"? 如果你认为你处在他的位置上时你也会这么做的话,那请把你那两张图片拿掉吧,因为你不配。同时也请你不要认为别人也都像你一样不明是非。 下面就当我免费普法了。
回复
最初由 highok 发布: 实事求是是对的, 他就是那样的人! 兄弟,不管怎么说,骂人本身就是对别人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 我们可以讲道理,那样,既能说明问题,也便于别人接受。您说是不是? 😊
回复
最初由 highok 发布: SB 不管你怎么说,你骂人是不对的。
回复
最初由 定远 发布: 阿辉的钱是来路不明,或者说是罪恶。但是,我们任何一个人处在他的位置上时,我们会选择怎么做?我想,设身处地地为他人想一想,宽容一些比较好。以道德为名要求扼去他人的生机也许轻易,但是却只会归于空洞,因为这种要求根本做不到,很多人实际生活中的道德恐怕还不如。 一个十几二十岁的年轻人,并没有犯下严重的罪过,只是放纵而已,突然发现自已的世界崩坍,在这种情况下能鼓励、帮助他恢复对生活的信心与对家庭的责任,让他能较顺利地撑过这段失落期,而回归社会成为正直的人,我认为比群起攻之但又无可奈何要好得多。其实这些钱还给国内,也不会有任何作用了,最多是喂另一只空肚鸭的材料而已。 难以相信,不论你自称什么,我只能说你是一个法盲. 什么叫“以道德为名要求扼去他人的生机“?阿辉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与道德已然无关。还说什么"并没有犯下严重的罪过,只是放纵而已"? 如果你认为你处在他的位置上时你也会这么做的话,那请把你那两张图片拿掉吧,因为你不配。同时也请你不要认为别人也都像你一样不明是非。 下面就当我免费普法了。 一、概念及其构成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赃物罪、转移赃物罪、收赃物罪及销售赃物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赃款、赃物既是盗窃、诈骗、走私、贪污、受贿等犯罪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证实这些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有效、及时地查获赃款、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本罪在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赃款,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条件,严重妨害了公安、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本法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其着眼点首先在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这个着眼点出发,窝赃罪中的"赃"应有如下几个特征: 1、不论是因侵犯财产罪而得到的财物(如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贪污等),还是其他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如走私犯罪所得,赌博罪中的赌资、贿赂罪中的贿赂款、违反狩猎法和渔业法而得到的捕获物等)都是赃物。甚至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的国家货币等,虽然其本身的经济价值极小,但一般也可将其视为赃物,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窝藏上述物品,也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给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有利条件。 2、犯罪分子自用的犯罪物品,如杀人、伤人所用的凶器,撬门扭锁的钳子、棍子或其他各种用品都不是赃物,窝藏这类物品的,不能构成本罪。因为这类行为实际上起了湮灭罪证、包庇罪犯的作用,所以,可以视情况的不同,或者定为包庇罪或者伪证罪。 3、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本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里,违禁品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列在一起,既然后者不是赃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违禁品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另一种意见认为,违禁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所谓违禁品,是指国家规定不准私自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的物品。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禁品有武器、弹药、爆炸品、剧毒物品、麻醉品、放射物品等。对于窝藏、代销违禁品的行为,我国刑法有的设有特别规定,将其列为独立的罪名,如私藏枪支、弹药罪,有的则没有特别的规定,如私藏爆炸物、剧毒物品等行为。因此,对于窝藏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的行为,应当分别对待,即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办,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所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就应定为私藏枪支、弹药罪;没有特别规定的就应定为窝赃罪,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来的氰化钾的行为,就应定为窝赃罪。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违禁品也是赃物,它们之间具有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既然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是赃物,那么,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也仍是赃物的一种,完全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4、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取得的物品。首先,必须是由他人取得的物,自己犯罪取得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藏匿自已盗窃得来的物品,这只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它已被自己所犯的盗窃罪所吸收,不必另外定一个独立的窝藏赃物罪了。其次,这种物品只要是由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就足够了,不一定非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例如,未满l4周岁的少年或精神病人盗窃得来的物品仍然是赃物,尽管这种行为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欠缺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此外,中国人在本国因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或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犯罪而没有适用刑罚的,由于这些犯罪而得到的物品仍旧是赃物。 5、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赃物(如盗窃得来的物品)是否仍然具有赃物性,这是有争议的。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认为善意第三人对自已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具有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我国《民法通则》对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未做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有偿取得的赃物,一般是按以下原则处理的:对不知情而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原物存在的,应由犯罪分子按价赔偿原所有人损失;如果根据犯罪分子的客观实际情况来判断,他确实无力赎回原物或者不可能赔偿损失时,可以根据买主和原所有人(即被害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如果买主明知是赃物而故意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所有人。 6、对赃物不管如何加工,费多少劳动,经过加工后的物品仍然是赃物。例如将窃得的黄金经过加工变成金首饰;将窃得的自行车零件经过装配变成整车;将窃得的皮革制成皮鞋、皮包等。这些金首饰、自行车、皮鞋皮包等仍属赃物。以物易物、以钱换钱、以钱购物、以物卖钱所得到的钱物,仍然是赃物。例如,以盗窃得来的两辆自行车与他人换成一架电视机,这架电视机就成了赃物。把窃得的10元张的小票换成一张100元的大票,用窃得的银行支票购买得来的收录机,用窃得的邮局汇款单提取的现金等,这些100元的大票、录音机、现金仍是赃物。 7、赃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以现实的财物为限,财产上的利益虽然可以构成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但不能成为窝藏赃物罪的侵犯客体。但记载或证明权利或利益的证件或文书,如银行存折、邮局汇款单、支票、股票、汇单、借据等则都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赃物,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赃物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将赃物予以转移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将某建筑物内的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房间的,不失为转移赃物。收购赃物,是指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代为销售赃物,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对于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进行斡旋的,也应认定为代为销售赃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赃物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犯罪分子本人将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行为人必须事前与本犯没有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认定本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应当知道”是赃物,无论如何不属于"明知"是赃物,否则过失与故意就没有区别了:如果将"应当知道"是赃物的情形也认定为赃物犯罪,则意味着处罚过失赃物犯罪,但刑法并没有规定过失赃物犯罪,相反,刑法明文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然而,为了避免放纵犯罪,又不宜将明知限定在很窄的范围。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认定"明知"。 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明知肯定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又不能充分肯定其为赃物。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要求是确定的,只要认识到或许是赃物、可能是赃物即可。基于这一理由,赃物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 对明知是赃物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即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相关事实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如果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行为人未作任何辩解,则推定成立。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例如,商定在秘密地点交付物品然后实施窝藏等行为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收购大量物品的,对方交付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材或其他零部件而又没有单位证明的,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财产犯罪人、经济犯罪人而接受其物品并实施窝藏等行为的,知道是禁止经营的物品而收购的,都可以推定行为人 "明知"是赃物。当然,推定不是主观臆断,不能取代调查研究,推定也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且对于推定结论应允许行为人提出辩解。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回复
最初由 匹夫 发布: Is this called language?!What a freaking racisim language it is! Do you think you have taken a part in the society of Canada? And ya think yourself a Canadian ! Shi....t! language is word, it is words i have written, so it is language 🙂 and how is what i said racisim? geez man, learn to speak properly. also, if i think i'm a Canadian or have i taken a part in the society of Canada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bunch of gibrish you just said. o and 最初由发布 还有这句: 反日可以,不要像这样反得自己脑子里面都装满了大便。
回复
x
x